(二)教师的法定义务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教师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必须 履行一定的义务。一般而言,当教师享有的权利越多时,对其素质的要求也就越高, 相应的,他们必须承担的责任也会越重,履行的义务也会越多。所谓教师的义务, 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 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 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 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 活动;
4.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 全面发展;
5.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 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并由 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是一种职业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始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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