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考核及聘用
1、体检:根据名次和岗位确认按1:1统一组织体检,体检标准按《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闽教师[2006]13号)、《关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闽教人[2010]43号)、《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要求的通知》(闽教人[2011]6号)执行。
2、考核:体检合格者,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若体检或考核不合格的,按报考岗位从高分到低分依名次递补。
3、聘用:体检和考核合格者,经公示无异议的,签订就业协议书,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人员应在本县服务6年,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4、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