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监督制度。纪检监察、教育督导、基础教育等部门要对初中毕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以及高中学校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控,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和其他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及时进行严肃处理。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以及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和行为。切实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招生期间,各县区、各招生学校要开设专门咨询电话,热情为学生和家长服务。
二十五、初中学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纪律规定
1、各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划定的招生范围招生,市直学校面向全市招生;其它高中学校招生范围均为所在县区,任何学校不得扩大招生范围,更不得跨县区抢拉生源。
2、各普通高中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不准印发招生简章和召开招生咨询会;不准进入初中学校进行宣传;不准在报纸、电视、校园网上刊登或播放招生广告;不准突破招生计划招生;不准跨招生范围招生;不准超过规定班额编班;不准招收已被其他学校按规定程序录取的学生;不准抢拉或买卖生源;不准超标准多收费或提前收费;不准随意降低收费标准或减免收费;不准举办复读班或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
3、各县区教育局和初中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发《义务教育证书》、《准考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等限制学生报考的自由。不准任何学校和个人强制学生填报或不填报某一学校,不准初中学校违背学生意愿代替考生填报志愿。
4、录取前,招生学校不准对考生许愿、送钱,不得与考生签定任何形式的录取协议,不得截留报名资料,不得收取考生及考生家长任何费用。
5、普通高中招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各学校要严格按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不准招生学校擅自超计划招生,今年新招收班级的班额要严格控制在56人以内。违反有关规定招生的,不予注册学籍。
6、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标准,严禁不按规定标准收费和提前收费。
7、严格遵守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考生,一经查出,取消其学籍。对按正常程序被录取而不按时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严禁任何学校接收已经被其它高中学校录取的新生。
8、加强考场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周密安排考试过程中的试题运送、发放、保管等方面的工作,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考试前各学校要加强对考生的安全教育,考试期间毕业学校要安排带队领导,对考生交通、食宿等方面精心安排,确保考生安全。
9、建立责任追究制。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规招生的学校,一经查实,是市级规范化学校的,撤消其市级规范化学校称号,是省级规范化学校的,建议省教育厅撤消其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对利用不正当手段招收的外县区学生,市教育局将根据有关县区举报的名单,核实后,将其学籍建到生源所在县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中小学招生工作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市教育局举报电话:8313810,8312523。
10、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服务意识,通过多种形式将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考试和录取办法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各招生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接访工作,热情、耐心、真诚、准确地向学生及家长提供咨询服务。杜绝一切有损于学校和教育形象的言行,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维护公平竞争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