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采取现场审查方式进行。由市招聘办组织,各招聘单位具体实施。资格复审在笔试结束后进行。按笔试成绩高低顺序与招聘职位计划数3:1的比例确定资格复审人员,实际参加笔试且成绩有效考生与招聘计划数达不到3:1比例的,对招聘计划数进行削减或取消,如遇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资格复审人员。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面试。
招聘单位根据市招聘办公示的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按照《招聘公告》和考生填写的《报名表》,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考生,由负责资格复审的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取消其进入面试资格,按笔试成绩在该职位依次递补下一名考生进行资格复审。经资格复审,通过资格复审人数与招聘计划数比例达不到3:1的,对该职位招聘计划数进行削减或取消。
资格复审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七、面试
面试人员为资格复审合格人员。面试工作在市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招聘办负责组织实施。面试方式、时间、地点等另行确定。
考生总成绩计算方法:按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计算。如遇总成绩并列的,笔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下一环节。
八、体检
各招聘职位参加体检人员按拟聘用人数1:1的比例,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不合格者不列入考核对象,则按该职位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执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执行。
体检工作由市招聘办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