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体检
普通岗位公务员的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人民警察等特殊岗位的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体检必须在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定点医院进行。
报考州级机关、全州公安系统、全州森林公安系统、全州运政系统及省级直管的工商、地税、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进入体检的人员,由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安排,各用人单位(公安、森林公安系统由州级主管部门)派人组织体检。
报考我州县乡(镇)其它岗位进入体检考核的人员,由各县(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体检。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考核。
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含公安、森林公安岗位)。用人单位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了解被考核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或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形等,形成书面考核材料,并对考核对象的报考资格各项要求再次进行认真查证复核。
若出现体检或考核不合格的,在报考该岗位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请进入考核的考生主动与用人单位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