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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京高考录取加分照顾对象政策

来源:2exam.com 2013-4-3 19:50:53
照顾对象的录取

1.下列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1)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的应届毕业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的应届毕业生(须出具比赛的原始成绩);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通过全市统一测试的应届毕业生;

(4)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5)烈士子女;

(6)下列被列入教育部下发的“获奖学生名单”中具有保送生资格未被保送录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7)经有关中学推荐,市教委核准,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先进事迹、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应届毕业生;

*(8)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北京市优秀学生干部”的应届毕业生;

*(9)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区(县)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考生;

*(10)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北京市体育竞赛优胜并通过全市统一测试的应届毕业生。

2.下列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

(2)台湾省籍考生;

(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北京市三好学生”的应届毕业生;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北京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的应届毕业生;

*(6)少数民族考生。

3.下列考生,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或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4.下列考生,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市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

(2)市级以上单学科竞赛优胜者;

(3)高中会考及平时成绩优秀或相关科目成绩优秀的考生;

(4)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5)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标注符号“*”的照顾政策仅适用北京地区的高等学校投档录取。同时符合多项照顾因素的考生,不作累计加分,只取最高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投档。

各中学应将照顾对象名单于4月下旬开始在校园显要位置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将于5月上旬开始公示全市照顾对象名单。

(四)录取时考生会考成绩以等级形式,综合素质评价以统一表格形式记入考生电子档案,提供给高等学校作为录取参考依据。高等学校在以高考成绩为录取主要依据的前提下,结合考生会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择优录取。

(五)对残疾考生的录取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残疾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六)按教育部规定,考生一经录取,不得换录。

(七)录取名单备案与发放录取通知书

在京招生录取的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核准,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核准后打印录取新生名册以及民办高等学校录取考生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并分别加盖录取专用章。招生学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册向考生寄发本校印制并加盖校章的录取通知书 (民办高等学校同时寄发《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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