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于“高职单招”类考生)
一、适用于全国统考的照顾政策
(一)下列考生享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照顾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3.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4.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二)下列考生可享受加5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三)下列考生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宁德市、罗源县、连江县、福州市晋安区的北峰山区(日溪乡、宦溪镇)、漳浦县湖西乡、赤岭乡,龙海市隆教乡,永安市青水乡,上杭县官庄乡、庐丰乡,宁化县治平乡的畲族考生;晋江市陈埭镇、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乡的回族考生;华安县高山族聚居点的高山族考生;生活在高山(享受高山补贴)、海岛(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少数民族考生;
6.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含金门、马祖)籍考生(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烈士子女;
8.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四)高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如线上生源不足,可按以下分数照顾:本科预科班不低于相应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专科预科班不低于相应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60分;民族班不低于本、专科相应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
(五)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确有突出事迹者,由各设区市招生委员会在6月底前鉴别、审核后附详细事迹材料上报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研究确定是否给予照顾录取。
二、适用于在闽高校的照顾政策
(一)下列考生报考在闽高校时可享受加5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设区市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省赛区一等奖者。
(二)下列考生报考在闽高校时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福建省省级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
2.全国和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考生若一人同时享受多项加分照顾的,投档时只能取其中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照顾分值。考生只要享受一项照顾加分政策后,就不能再享受其它加分政策(含固定加分和选择性加分)。
(三)本科批次填报在闽高校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草业科学、林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农业资源与环境、蚕学、蜂学、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农村区域发展、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等专业的考生,在该校平行志愿投档录取(不含征求志愿投档录取)时,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高职(专科)批填报在闽高校园艺、园艺技术、森林资源保护、经济动物养殖、种子生产与经营、茶叶生产加工技术、林业技术、园林技术、木材加工技术、畜牧兽医、兽医、动物防疫与检疫、水产养殖技术、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工程技术、机械设计与制造、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数控技术、电机与电器、模具设计与制造、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数控设备应用与维护、自动化生产设备应用、工业设计、油气储运技术、应用化工技术、工业分析与检验、新能源应用技术、家政服务、老年服务与管理等艰苦和社会紧缺急需专业的考生,在该校平行志愿投档录取(不含征求志愿投档录取)时,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