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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2010年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通知
来源: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2010-7-9 【字体:小 大】
关于开展甘肃省2010年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通知

 

2010年甘肃省农村订单定向

免费医学生教育和就业协议书

甲      方:  省卫生厅  省教育厅

联 系 电话:   0931-4818119     

法定代表人:  刘维忠  白继忠    

乙      方:                        (学生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                  (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填写)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 庭 住址:                                          

丙      方:                           (培养学校)

联 系 电话: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社会〔2010〕1198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中“2010年甘肃省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是指为重点充实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全科医疗的卫生人才,要求志愿并获准接受免费培养的学生须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资格(有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下同),并按本协议约定定向就业。

第二条 乙方清楚知悉2010年甘肃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的内容,志愿参加“2010年甘肃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并承诺:

(一)完成            (学校)的        (专业)教育取得毕业资格;

(二)一经取得毕业资格即服从甲方安排,到《协议书》规定的县(区)内乡镇卫生院(县、区名单见附件)定向就业且在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6年(含6年)以上(以下简称服务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免费医学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免费医学生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

第四条  负责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资格后为乙方提供聘任岗位,安排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就业

条 负责督促定向服务单位与乙方及时签订岗位聘用合同,纳入编制管理,并协调有关部门,为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条 有权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对乙方在校期间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督促乙方于毕业后及时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

第七条  有权建立乙方的诚信档案,公布乙方不诚信记录。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持本人或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甲方签署的本协议书及录取通知书到丙方报到,经丙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免费医学生。免费医学生在校期间户籍仍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丙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丙方的教育培养,修读五年医学本科。

条 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享受补助生活费,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

第十一条  在校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按时完成丙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经过5年的学习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毕业证书上注明“甘肃免费医学生乡镇定向6年”字样。不能正常毕业的免费医学生,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

第十三条  在丙方发放就业报到证15日内,按时到定向服务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到,办理就业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后,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管理。

十五条 在服务期内,依法享受法律政策规定的节假日及公休假,工资福利待遇,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

十六条 在服务期内,应当取得《执业医师证书》。执业医师证书上注明“甘肃免费医学生乡镇定向6年”字样

第十七条 在服务期内不得变更执业地点,不得改变服务单位;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可在本县(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流动。

第十八条 服务期内,享有同定向服务单位职工同等的进修学习的待遇,但不得以升学、培训、调动等为由提出不履行服务期限的约定。

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得到由省级财政在医疗卫生支出中统筹拨付的免费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相关经费。

第二十条  在学生或学生及其法定代理人签字的《协议书》上加盖公章后留存一份,一份返还学生,一份装入学生档案,其余四份交省卫生厅人事处。

第二十一条  按照培养服务农村基层全科医生的目标,制定免费医学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训,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估。

、违约责任

二十二条 乙方在校期间考核结果达不到学校授予毕业证书条件或因可归咎于乙方的其他原因(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除外),致使乙方无法按时取得(按时取得是指在本协议约定自录取之日起5年)毕业资格的,甲方有权选择:

(一)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

(二)在丙方允许延期毕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乙方尽快取得毕业资格并于丙方发放就业报到证15日内,按时到定向服务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到。

如甲方选择上述第(二)种方式,乙方承诺超过学制年限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如乙方未能在允许的延长期限内取得毕业资格,或者出现其他甲方认为不适宜到定向服务单位服务的情形,甲方仍有权选择按本条第(一)种方式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未经甲方和丙方同意,乙方自行放弃学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

二十四条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毕业后未按本协议规定时间报到或未按甲方要求时间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经服务单位的主管部门书面通知送达乙方1个月后乙方仍未报到工作的,乙方须应甲方要求立即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如乙方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单方面与定向服务单位解除聘用协议,或因违反定向服务单位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被定向服务单位依法解聘等情形),从离开岗位之日起,乙方应当按每少服务1年向甲方支付1/6乙方所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的比例向甲方一次性退还教育费用(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未经服务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意,乙方服务期内变更执业地点或改变服务单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从离开定向服务单位岗位之日起,按每少服务1年向甲方支付1/6乙方所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的比例向甲方一次性退还教育费用(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到服务单位报到或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或者未按本协议约定承担退还教育费用及或其他违约责任,该不诚信行为将被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八条 甲方未履行为乙方提供就业岗位的责任,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协议终止解除

二十九条 三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第三十条 未经甲方和丙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否则乙方应当向甲方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申请,甲方应予同意

(一)在校期间,经方指定的级甲等医院专家集体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服务期内,经省卫生厅指定的级甲等医院专家集体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医疗卫生职业

第三十二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免费医学生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丙方学籍。

七、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条 “不可抗力”是指三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

由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三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八、附则

三十四条 本协议约定与法律、法规及“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相关政策规定或精神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部分条款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效的,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因本协议引发的一切争议,三方友好协商解决。

三十六条 本协议书一式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学生个人档案,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各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补充,其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十八条 本协议经甲、丙三签署后生效。

附:经签署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经签署的乙方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时提供)

甲方(盖章):    省卫生厅   省教育厅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法定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时签署)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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