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各高等学校必须在投档比例数内完成招生任务。如因生源原因,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第三批B类院校在调整分数线上)未能完成招生计划,或由于专业生源不平衡,又无法专业调剂造成缺额的,由省招生办公室公布填报征集志愿的资格线,面向未被录取的当批次资格线上考生征集志愿,进行二次录取。已被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再进行征集志愿。在征集志愿资格上仍未能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由省招生办公室根据生源情况组织生源,帮助院校完成招生任务。
(6)第一次投档未达到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数的,该次投出的考生档案,无特殊原因的,高等学校不得退档。
(7)高等学校退档,必须注明退档理由,省招生办公室对高等学校退档情况进行监督备案。对不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退档或退档理由不充足的,将退回高等学校复议。如高等学校坚持退档,责任由高等学校负责。考生对退档提出质疑的,高等学校必须做出解答,并负责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8)由于省招生办公室或高等学校工作失误或执行政策产生偏差而造成考生落选,省招生办公室或高等学校应积极协同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9)对肢体残疾、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的学习,且填报志愿合理并达到录取最低分数的考生,高等学校应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录取。
12.高等学校新生录取名单必须报省招生委员会核准、备案,并加盖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以此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外省高等学校根据广东省招生办公室核准并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印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省内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加盖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后,由高等学校直接寄送被录取的考生。
13.被省外独立学院、民办高等学校拟录取的本科层次考生,由省招生办公室打印《广东省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录取确认表》,省外独立学院、民办高等学校须将录取确认表连同考生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考生。考生凭录取确认表和录取通知书报到、注册。
14.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15.被录取的新生户籍迁移按广东省公安厅户政管理处、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通高等、中专学校新生户口迁移问题的紧急通知》{广公(户)字〔2003〕186号}有关规定办理。
16.录取照顾政策:
凡符合国家教育部、省招委会规定的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必须在考生所在中学或县(市、区)级招生办公室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照顾政策。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本、专科层次录取时,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①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②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③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④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⑤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⑥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省招生委员会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的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5分投档,由高等学校择优录取。
(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个人,含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专科层次录取时,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供高等学校择优录取。
①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县的考生;
②烈士子女。
(5)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立一等功(个人,含一等功)以上的人民警察的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的子女、立一等功(个人,含一等功)以上的军人(含退伍军人)的子女、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者及其子女,报考广东省省内高校专科层次专业时,可增加20分投档;立二等功(个人)的人民警察的子女、立二等功(个人)的军人(含退伍军人)的子女和获市、县(市、区)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者及其子女,报考广东省省内高校专科层次专业时,可增加10分投档。
(6)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级到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7)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优先录取。
①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②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③军人子女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其它规定按照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政司函〔2011〕7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8)符合省民委、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校招收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粤民宗函〔2012〕386号)有关规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①报考中央民族大学本科普通班的,可在其高考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②报考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普通类专业的,单独划线录取;③报考其它高等学校专科层次的,可在其高考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④少数民族班、预科班录取分数线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划定。
(9)少数民族聚居区汉族考生在高等学校专科层次招生录取时,可在其高考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10)体育尖子加分政策按《关于做好2013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体育尖子工作的通知》(粤招〔2012〕20号)执行。
(11)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一等奖和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者,可免试进入省内高职院校与获奖项目相对应专业就读;获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二等奖者,在省内高职院校录取时,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获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三等奖者,在省内高职院校录取时,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获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优秀奖者,在省内高职院校录取时,同等条件者,可由学校优先录取。
除以上照顾政策规定外,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录取分数线录取新生。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省招生办公室投档时只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不叠加)。
17.省招生办公室通过电话及相关网站公布考生录取情况。
18.为保证录取工作的正常秩序,高等学校必须在当批次规定时间内完成录取任务,不得跨批次录取。各批次高等学校录取日程初步安排如下:
(1)提前批本科录取高等学校、第一批艺术类院校:7月6日-7月10日,其中提前第一批本科院校录取时间7月6日-7月8日,提前第二批本科院校录取时间7月8日-7月10日;
(2)提前自主选拔本科高等学校:7月10日-7月11日;
(3)第一批录取本科高等学校(含体育类):7月11日-7月18日;
(4)第二批A类录取本科高等学校(含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院校):7月19日-7月27日;
(5)第二批B类录取本科高等学校(含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院校):7月28日-8月3日;
(6)3+证书类院校:8月3日-8月7日;
(7)提前批录取专科高等学校:8月4日-8月7日;
(8)第三批A类录取专科高等学校(含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院校): 8月8日-8月14日;
(9)第三批B类录取专科高等学校(含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院校): 8月15日-8月21日;
以上各批次进、离场时间如有变动,由省招生办公室另行通知。
19.已被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考生,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到县(市、区)级招生办公室领取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并在各高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内交给各有关高等学校。县(市、区)级招生办公室必须按规定整理、密封好考生的档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考生档案内容或收取考生的建档费。
各高等学校须在9月20日前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通过广东省普通高考录取系统进行退档注销,注销名单加盖院校公章寄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备案。高等学校必须认真核对注销的考生名单,误注销的考生将不能参加当年的教育部学籍电子注册。
八、招生工作纪律
1.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制定的高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广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严格按照招生工作规定和要求开展招生工作,坚决抵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自觉维护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严肃性。
2.招生工作中,严禁任何高等学校招收“计划外学生”或委托“中介机构”招生,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增加计划”、“赞助”、“定向”等名义“点招”和向考生乱收费。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九、附 则
1.单独招生[含保送生、部分外语语种(非英语)、运动训练及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职教师资、第二学士学位、残障生单考、示范性高职院校单独招生]的高等学校或专业的招生办法按教育部和省有关要求另文规定。
2. 此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3.本规定由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