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小学壮汉双语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协议书
编号:
甲方: 广西师范学院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考生姓名)、 (监护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考生)、 (监护人)
丙方: 县(市、区)教育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丁方: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关于实施小学壮汉双语教师定向培养计划的通知》(桂教民教〔2013〕6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就小学壮汉双语教师定向培养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乙方符合报考条件,热爱小学壮汉双语教育事业,自愿报考甲方定向培养的二年制小学教育专业(专科,壮汉双语方向)。甲方参照乙方志愿,经审核、面试合格并经广西招生考试院同意后,计划录取乙方为小学壮汉双语教师定向培养师范生(以下简称定向双语师范生)。
二、各方的职责
(一)甲方。
1.按照培养目标,制订定向双语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全科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2.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核定的标准,在乙方规定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按照有关政策发放生活费补助。
3.甲方对乙方进行中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甲方考核乙方标准与同期在校生要求相同),取消定向师范专业就读资格。
(二)乙方。
1.持本人及其监护人、丙方、丁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五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定向双语师范生。
2.按照国家、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专科毕业证书及小学教师资格证。
3.在校学习期间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4.按照小学壮汉双语教师定向培养计划的相关政策,履行义务,毕业后回定向录取乡镇壮汉双语小学或教学点从事小学壮汉双语教学8年以上。毕业前及在服务期内,不得报考其他脱产学历教育。
5.毕业时要服从丙方的工作安排,在服务期内,经丙方同意,可在同类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6.在服务期内与用人单位的人事关系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三)丙方。
1.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接收和安排定向双语师范生到定向录取乡镇壮汉双语小学或教学点从事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在乙方毕业时,落实任教学校。
2.保证定向双语师范生在壮汉双语小学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3.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学历教育,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4.负责乙方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并记入人事档案。配合甲方追邀违约者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及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在乙方服务期内,保管乙方毕业证书,在此期间,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使用,如申报职称等。
(四)丁方。
负责定向双语师范毕业生人事接转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聘用、工资等手续。
三、终止协议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甲方或用人单位提出,丙方审核,可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三)协议终止,乙方不需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四、解除协议及处理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定向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30天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免费教育费用按照每学年1万元的标准核算,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一)因触犯刑律被开除学籍;
(二)因违反校纪,被勒令退学或被开除学籍;
(三)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四)中期考核不合格(甲方考核乙方标准与同期在校生要求相同)。
五、违约情形及处理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因自身原因,学业成绩达不到甲方培养规格要求,未能取得专科毕业证书、小学教师资格证书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之日后的30日内,一次性向甲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超过时限须按违约金数额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未按本协议在定向乡镇壮汉双语小学从事壮汉双语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30天内,一次性向甲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乙方付清各项违约费用后,丙方退还乙方毕业证书。
(三)毕业后在定向乡镇壮汉双语小学从事壮汉双语教育教学工作未满8年,在离开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2.5%的比例一次性向甲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乙方付清各项违约费用后,丙方退还乙方毕业证书。
六、附则
(一)对于乙方退还免费教育费用、违约金、滞纳金,甲方按规定统筹用于小学壮汉双语教师定向培养计划。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对国家、自治区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由四方协商解决。丙方或丁方需对有关方的权利义务作进一步细化的,可另附合同,由相关方责任人共同签订。
(三)本协议经甲、丙、丁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四)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丁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