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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异地高考升学考试方案出台

来源:广西招生考试院 2012-12-31 19:56:17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

在广西参加升学考试方案出台

2012 1230 日,我区出台《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我区参加升学考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我区外来务工人员接受义务教育后的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员)在我区参加升学考试(包括中考和普通高考,下同)工作提出明确规定,该规定从 2013101 日起正式实施。

《意见》主要依循 2 个原则,即对于在我区完成初中阶段义务教育的随迁子女可适当放宽报考条件、对于“高考移民”要从严限制。因此我区的“异地升学”方案仍然以学籍限定为主线,以户籍限定为辅线,同时辅以外来人员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为限定条件,做到既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维护随迁子女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又防范“高考移民”破坏我区普通高校招生秩序,维护广大本土考生的合法权益。

外来人员可在流入地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条件为:

属应届初中毕业生的,在流入地的初中学校就读三年,取得流入地正式学籍,其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流入地具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和合法稳定的住所(含租赁) 1 年以上。同时,《意见》允许各市根据本地承载能力适当放宽限制条件。

属历届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作为社会考生报考的,历届初中毕业生须提供本人的初中毕业证书,同等学力人员需经流入地县级(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具有初中毕业的知识及能力,达到初中毕业的知识水平,并出具同等学力证明材料;其户籍迁入流入地时间满 1 年(即自迁入之日起至参加流入地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当日止,满 1 年),并能提供户籍迁入以来在流入地学习或工作、生活的证明,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流入地具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和合法稳定的住所(含租赁) 1 年以上。

外来人员可在流入地参加普通高考的条件为:

属应届高中毕业生的,有两种情况:

在我区接受完整初中阶段义务教育后继续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的外来人员,只要其满足学籍条件和法定监护人条件,即在我区初中学校就读三年,取得我区初中毕业证书,具有我区高中阶段完整的学籍,在我区高中学校实际就读,参加我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截止年度高考报名前开考的全部科目考试,其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流入地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3 年以上,可不受户籍限制。

为切实防范“高考移民”,针对没有在我区接受完整的初中阶段义务教育,申请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的外来人员,要求其必须同时满足学籍、户籍及法定监护人等三方面条件。即须具有我区高中阶段完整的学籍,在我区高中学校实际就读,参加我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截止年度高考报名前开考的全部科目考试;在我区年度普通高考报名截止之前将户籍迁入我区;其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流入地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3 年以上。

属历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作为社会考生报考的,历届生须提供本人的高中毕业证书,同等学力人员须提供我区对同等学力人员报考条件要求的相关材料;其户籍迁入我区时间满 3 年(即自迁入之日起至参加普通高考当年的 930 日止,满 3 年),并能提供户籍迁入我区以来在我区学习或工作、生活的证明,其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流入地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3 年以上。

属中职毕业生的,也分两种情况:在我区初中学校就读三年,取得我区初中毕业证书,具有我区三年制中等职业教育完整的学籍,并在我区中等职业学校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其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流入地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3 年以上,可不受户籍限制;具有我区三年制中等职业教育完整的学籍,并在我区中等职业学校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在我区年度普通高考报名截止之前将户籍迁入我区,其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流入地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3 年以上,可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

此外,还有几种情况下,外来人员可受部分限制或不受限制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其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我区有效期内的经我区地级市(含)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安部门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即人才居住证),具有我区高中阶段学籍,并取得我区高中毕业证书,不受户籍限制;原户籍在我区(以出生后首次户籍登记为准),或出生在我区后户籍迁出又迁回我区,高考报名时户籍在我区的人员,不受学籍限制;外来人员随父亲或母亲军转安置、工作调动(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工作调动)等迁入我区的,不受学籍、户籍条件的限制。

对不符合广西普通高考报考条件的外来人员,《意见》规定,待教育部出台相关文件规定、经其户籍所在省(自治区、市)同意后,可在我区借考,但须由户籍所在省(区、市)负责录取。

《意见》进一步明确,各市、县招生考试委员会要统筹做好外来人员在我区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教育部门要加强外来人员的学籍管理和审核,对不符合在我区参加升学考试条件的外来人员,要积极与流出地沟通,保障他们能够回到流出地参加升学考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外来人员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要及时提供外来人员居住(包括住所、居住证等)相关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提供登记就业外来人员的就业信息。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按照有关文件要求,严格规范、公开透明地执行我区外来人员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加强对外来人员在我区参加升学考试的资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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