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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10年普通高考录取新生工作规则
来源:贵州省招生考试中心 2010-7-8 【字体:小 大】
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录取新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为切实有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工作期间,设立招生监察小组,负责对录取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同时由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各相关工作组,明确工作职责

 

4. 高校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必须依据经贵州省招生委员会批准的录取新生名册,经认真核对后,方可发放。通知书必须按电子档案上的通讯地址采用邮件快递方式寄送,不得采用平信方式或者代领方式递送。

5. 认真做好新生入学报到及复查工作。各高校要组织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特别是班级辅导员认真查验考生报到所须提交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不迁户口的考生也应提供户口簿)等材料,并与考生的电子档案和高校录取考生名单、纸质档案进行核对,信息核对无误的考生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对于材料不全或者考生号、姓名、照片等重要信息有疑点的考生,要迅速核查清楚。对弄虚作假或企图冒名顶替入学的考生,要取消入学资格,及时报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并记入该生高考诚信档案。涉及违法的,要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依法处理。

6. 高校要严格按教育部关于新生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并将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报到的考生名单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报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录取期间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 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高校传送考生电子档案信息。

2. 对高校贯彻执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 检查高校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审查和批准高校要求调整的招生计划。

4. 审查高校录取考生中执行有关招生政策规定的情况,若发现有违反招生纪律的情况,要责成高校予以纠正后再进行审批。

5. 及时向高校寄送已审批的考生名册。

6. 向民办高校、独立院校提供录取信息确认表。

7. 录取工作结束后,督促和协助高校解决善后事宜,监督高校妥善解决录取中的遗留问题,并处理好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善后工作。

三、各批次录取规则

(一)提前批录取院校

1. 军队、公安院校,从面试、军检、体能测试、政审合格的生源中,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招生计划120%比例向高校投档,由招生高校根据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

2. 免费师范生,从已签订协议考生生源中,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招生计划数的120%的比例投档,由招生高校根据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

3.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120%比例投档,由高校按其特殊要求审核录取,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若高校完不成招生任务,可向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再次申请调档,按以上程序审核批准。

4. 体育专业,在文化和专业分双上线的基础上,根据考生志愿按综合分(文化分/2+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按招生计划数的120%的比例投档,由招生高校根据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

5. 艺术类招生。在我省无计划招生高校,按高校提供的调档报告投档;在我省有招生计划的省内外高校,原则上按文化分数上线、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招生计划数120%投档,有特殊调档要求的学校,须报我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投档,按本校招生规则审核录取,报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

(二)第一批本科高校、第二批本科高校

第一批本科高校、第二批本科高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前进行预投档,高校根据预投档生源情况确认投档比例。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平行志愿“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实行一次性投档,投档比例原则上为招生计划数的105%左右,有具体要求的高校须向我省招生委员会报告,审核批准后执行。高校要根据已投档考生的德智体情况,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录取不满额的高校,将在网上进行补报志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补报志愿生源情况投档,招生高校审核录取,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若多次补报志愿仍不满额,则可以实行降分投档,按以上要求录取审批。

(三)第三批本科和高职(专科)院校

第三批本科和高职(专科)院校要结合我省实际,原则上按多于招生计划数的一定比例投档。

各高校退档务必慎重,要有充分的理由,表述必须准确,以备考生咨询。高校必须按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时间阅档、退档,超过退档时间,均视为高校录取,不予退档。已处于录取状态考生不能退档。高校不能以考生无法联系或跨年度收学费等理由提出退档。

四、录取工作要求

(一)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考生成绩和志愿,根据招生计划,按规定的比例向高校投放考生档案,学校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二)高校应按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开展录取工作,高校招生章程中有关内容与国家和省招生委员会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和省招生委员会的规定为准。

(三)高校要认真执行已公布的招生计划,录取期间调整招生计划,必须按要求和程序办理。

(四)高校要按规定按要求完成阅档、退档、审核等环节的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无故拒绝上传考生电子档案和故意拖延时间或不按规定时间要求阅档、退档的高校,要对所造成的遗留问题和不良后果负责。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将对上述情况上报省招委和教育部学生司。

(五)各批次按规定投档后仍不满额的高校,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将及时向考生公布缺额情况,考生可在网上补报志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向高校投档,高校不得拒录补报志愿考生。

五、录取工作程序

(一)录取审核组核准高校招生计划后报告录取现场领导,经领导批准,由审核组通知技术管理组按规定的投档比例向高校发送考生电子档案。

(二)高校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完成接档、阅档、退档、审录等工作。

(三)高校审录后,在拟退档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上,要注明退档原因,录检组同时要认真作好退档记录。在录检和审核中,若发现高校没有按照招生政策规定和原则录取,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将不予批准录取,由学校调整后再进行审批。

(四)高校录取满额后,由录检组审核确认,提交录取审核组再次审查确认,并打印录取新生名单,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加盖省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方可生效。

(五)新生录取工作,于7月上旬开始,8月中旬结束,并由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向国家教育部上报新生录取信息库。

六、录取工作的管理及纪律规定

(一) 录取工作管理规定

1. 录取工作认真实行“八公开”制度: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报名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招生信息录取结果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公开;招生收费公开;招生纪律公开。

2. 高校必须按照招生政策规定进行招生。严禁高校避开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违规录取考生;严禁高校超出省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通知书;严禁高校通过虚假宣传、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违规承诺等方式吸引甚至欺骗考生报考志愿及入学;严禁高校通过社会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自行组织生源;严禁高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军事院校以各种名义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

3. 对网上录取系统帐号、密码保密信息均严格实行双人双管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加强密钥管理,严格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任何个人不得擅自越级违规操作。要严格履行信息传输、交接和校验手续,严格信息存储和备份管理,严防信息泄露和篡改,确保录取安全。录取过程中,高校的拟录取信息、有关临时统计信息和考生个人有关信息均为阶段性保密信息,未经批准,均不得擅自公开。

4. 录取场实行责任制管理,各工作组必须按职责分工做好本职责内的工作,严格按原则、程序履行职责,录取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在工作中,各部门必须分工协作,加强配合。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服从指挥,坚守岗位,履行职责。

(二)录取工作纪律规定

1. 所有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六不准”的规定:不准违反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参与、协助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2. 录取工作期间,录取场实行严格的门卫管理制度,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凭证在规定的时间进入或离开录取场,没有证件者一律不得进入录取场。

3. 录取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有本人像片的工作证,在规定的工作岗位和范围内上岗,坚守岗位,服从指挥,不得擅离职守或随意出入录取场。未经录取场领导批准同意,不得擅自进入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主机房、调档室、录检组、审核组等办公场所。

4. 考生信息、数据及相关信息资料在未公开前属保密材料,必须按规定存放在保密监察室及做好备份和交接手续,相关工作信息数据必须统一保管,任何个人不得下载、安装办公室电脑,不得查阅、记录、复制、修改考生信息及相关数据,确保信息数据安全保密。

5. 参加录取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规定:(1)任何个人不得索要数据库和服务操作系统的账号和密码;(2)不得携带移动硬盘、U盘、磁盘、MP3等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录取场复制相关信息资料;(3)不得将与考生相关的信息、资料带出录取场所;(4)不得使用自带的手提电脑或者其他设备连接工作网络;(5)不得向高校擅自投放不符合规定的考生电子档案;(6)严禁变更考生电子档案的内容和数据;(7)任何个人均不得独自开机调档;(8)不得向外公开考生电子档案的信息内容和录取工作中需要保密的其他信息;(9)不得向考生和家长许愿录取。

6.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迟到,不早退,不会客,外出活动要经有关领导同意批准,上班时间要关闭手机,不得利用工作电话接听、拨打与工作无关的电话。

7. 参加录取工作的所有人员要认真执行招生政策规定,阳光招生,公平招生,廉洁招生,自觉遵守录取工作纪律,维护录取工作的正常秩序。对违反录取工作管理规定和纪律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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