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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辽宁高考高校定向就业招生政策

来源:辽宁招生考试之窗 2013-5-25 11:30:26
高校定向就业招生
  
  1.部分高等学校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报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招收少量定向就业生。有关高校会将定向生的就业去向、奖学金设置、定向就业协议签定等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布。
  
  2.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招生,不得指定行业、单位或局部地区生源范围。
  
  3.高等学校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之前,须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虚假定向就业招生。
  
  考生自愿填报了有关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被录取为定向就业生的,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高等学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考生,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4.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就业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只择优录取第一院校志愿且有定向就业招生专业志愿的考生,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若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定向就业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执行。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批次的定向就业招生,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采取单设志愿、单独投档等办法。对高等学校在所属录取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采取补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招生计划或就地转为非定向招生计划执行。
  
  5.少数民族定向招生录取时,学校先按招生计划择优(不分民族)录满非定向招生部分,再按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少数民族定向招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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