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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关于青海大中专学校招生中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来源: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12-11-28 18:21:33

青教招委字〔2000〕007号

关于修订关于普通大中专学校招生中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州、地、市、县(区)、石油局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公安局:

根据近几年我省普校招生工作实际,原青教招委字[1987]018号文《关于普通大中专学校招生中有关问题的规定》的某些条款已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需要,需进行修订和调整。现就修订后的规定通知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工作,并从2001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一、本通知中的“直系亲属”,指父母与子女间的亲属关系。

二、凡在我省工作并有我省常住户口的干部、职工(或夫妇一方),其子女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学校。

三、因工作需要被机关企、事业单位聘请,户口已迁居我省的干部、职工和科技人员,其子女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院校(报名时须出据上一级主管人事部门的聘书和证明)。

四、凡户口在我省并从事工商经营注册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个体劳动者,其子女高中阶段在青就读的,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学校,否则,不予报考。

五、凡在我省工作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现已调离青海的干部、职工,其子女户口仍留在青海,且高中阶段必须在青就读,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学校。在我省办理离退休手续并在省外落户的干部、职工,其子女户口仍留在青海,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学校。

六、凡曾在我省工作不满五年,现已调离的干部、职工其子女户口仍留在青海,且高中阶段在青就读满三年,属城镇户口者,可以报考省内普通大中专学校。

七、凡户口迁入我省但在我省无直系亲属的青年,高中阶段必须在青就读满三年,可报考省内普通大中专学校,否则,不予报考。

八、对个别情况特殊又无直系亲属在青,如孤儿被人收养(抚养),经法律部门认可并公证,且高中阶段必须在青就读满三年,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学校。原籍青海,随父母迁居外省,以后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外地继续生活和学习,回青投靠亲友的,经审查属实后,准许报考省内普通大中专学校。

九、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相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各地招办在组织报名时,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在审查考生报考资格时,应出具户口、考生和家长的身份证、家长在青工作年限证明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必要时招办可向有关人事、户籍、教育行政部门取证,严格禁止不符合报考条件和不具备报考资格的考生报考。

 

 

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青海 省 教 育 厅

 

 

 

                                                                                      青 海 省 公 安 厅

                                                                                       二○○○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普校   招生   规定                             

抄  报:省政府、教育部学生司、省委宣传部

抄  送:教育厅各厅长、公安厅各厅长、招委会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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