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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山东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考招生公告
来源: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 2010-7-1 【字体:小 大】
2010年山东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考(招生)公告


  考生按准考证确定的地点参加考试。考生通过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查询笔试成绩。
  3、笔试成绩计算公式
  
  4、笔试分数线的确定
  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
  5、进入面试人员的确定
  笔试结束后,面试人员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中,按招考职位录用计划3倍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职位,取消录用计划;达不到录用计划3倍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
  (二)面试
  面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进行组织。面试具体地点、时间、注意事项等,由招考部门通知考生,并向考生发放面试通知书。面试时,考生须持笔试准考证、身份证、面试通知书等材料参加面试。根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入面试人员应缴纳面试考务费70元。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面试试题为通用性试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命制。面试采用百分制计分。每个报考人员的面试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面试成绩由考官当场评判,采取每个测评要素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综合计算平均成绩的办法,确定报考人员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在本场面试结束后向面试人员宣布。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分用人部门或职位,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考察或体能素质测评范围的人员,其中计划录用2人及以下的,按1:3的比例确定;计划录用3人及以上的,按1:2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考察或体能素质测评范围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
取得面试资格的报考人员在面试前3天仍未向招考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的,则视为弃权。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三)体能素质测评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进入体能素质测评范围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地点进行体能素质测评。体能素质测评为达标性测评,主要测查报考者的身体素质是否符合公安工作的需要。测评成绩不计入报考人员总成绩。测评项目为男、女10米×4往返跑,男、女立定跳远,男1000米、女800 米长跑,男引体向上、女仰卧起坐。体能素质测评按4个项目各占25%的比例,采取百分制方法,合成应考人员体能素质测评成绩。体能素质测评达标分数线为40分(含)。体能素质测评达标的,方可进入体检考察范围。如进入体能素质测评范围的人员体测均未达标,则该职位录用计划取消。
  体能素质测评的要求和计分标准,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有关规定执行。体能素质测评必须报考人员独立完成。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能素质测评的,视作放弃体能素质测评。体能素质测评成绩在测评点当场公布。
  五、体检、考察和录取
  (一)体检、考察
  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体能素质测评合格的)人员确定后,招考部门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录用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对报考人员进行体检、考察,其中,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按计划录用人数两倍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体检、考察。如用人部门同一个录用职位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公务员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如公务员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如经体检、考察均合格,则不再对其他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体检、考察;对体检、考察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从该职位其他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确定递补对象。
  体检按照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5号)、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7〕2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不予录取或取消录取。除特殊情况经用人部门同意外,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
其中,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考察、政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考察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对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复审。
  (二)研究生复试、公示和录取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人员,体检、考察合格的,由山东大学按职位进行研究生复试。复试合格的人员,根据复试成绩高低,按招考职位计划数等额确定拟录取人选,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山东人事信息网上向社会公示,该职位无复试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公示无异议的,由山东大学发放录取通知书。
  报考其他职位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体检结果、考察情况,确定拟录取人选,在山东人事信息网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通知招考部门、省教育厅和培养院校,由培养院校按名单下发通知书。
六、学生管理和毕业生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培养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按规定完成学业、合格的毕业生,由所在培养院校按原确定的定向单位进行派遣,并将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学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情况要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费用50%的违约金。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央政法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10〕2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报名政策咨询电话:
         0531-83011090(省检察院)
         0531-85123186(省公安厅)
         0531-88949434,88384026(省司法厅)
         0531-86021185(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教育考试咨询电话:0531-81916030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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