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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名及考试费:
(参照2008年标准,2009年收费标准按教委文件定)
报名费14元,考试费26元×4门。
(二)加分条件:
参照沪教委学(2008)8号文,学院按下述条件进行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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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目 |
分值 |
颁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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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阶段获得上海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称号者 |
20 |
上海市教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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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阶段获得区(局)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称号者 |
15 |
区县教育局
控股公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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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技能大赛获奖者 |
20 |
教育部授权的组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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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星光计划”技能比赛一等奖获得者 |
18 |
上海市教委
市劳动和社保局
市教育发展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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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星光计划”技能比赛二等奖获得者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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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星光计划”技能比赛三等奖获得者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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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个人全能奖获得者 |
15 |
上海市教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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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 |
5 |
区县民族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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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子女 |
10 |
区县民政部门 |
说明:
1、 如考生符合二项及以上加分条件的,以分值高的项目加分,不累计加分。
2、 考生获得各级别技能比赛奖项须同报考专业相关的,方可加分。
3、 加分计入考试总分。
(二)录取规则:
1)招生考试阅卷结束后,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将根据招生计划和报考情况划定最低录取资格线;
2)录取时,录取成绩中文化考试成绩占60%,专业综合能力测试成绩占4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综合能力的应知、应会测试成绩均不得低于30分;
3)符合学院加分政策的相关分数计入录取成绩总分进行录取;
4)一志愿录取时,一专业考生根据我院各专业招生计划数、考生专业志愿、参考体检条件,按录取成绩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二专业和调剂专业考生根据一专业招生余额数、考生专业志愿,参考体检条件,按所考文化科目的平均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一志愿考生录取后,自主招生计划尚有余额的情况下,依次录取二志愿考生和调剂志愿考生。二志愿考生和调剂志愿考生按所考文化科目的平均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6)录取过程中如出现考生同分,先按数学、英语二门总分择优录取;如数学、英语二门总分同分,则按英语、数学的顺序,根据其单科考试成绩的高低,择优录取。
7)复员退伍军人按上述规则单列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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