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分政策
1、高中阶段获得区(县)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或三八红旗手称号者,加20分;
2、获得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者,或者获得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个人全能奖者,加20分;
3、获得本市“星光计划”中等职业学校技能比赛一等奖者加20分、二等奖者加15分、三等奖者加10分;
4、高中阶段获得省(市)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或者青少年科技发明创造大赛特等奖或一等奖者,加20分;
5、高中阶段获得省(市)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或者青少年科技发明创造大赛二等奖或三等奖者,加18分;
6、高中阶段获得省(市)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或者青少年科技发明创造大赛鼓励奖或优胜奖者,加15分;
7、高中阶段获得区(县)级学科竞赛或者青少年科技发明创造大赛特等奖或一等奖者,加18分;
8、高中阶段获得区(县)级学科竞赛或者青少年科技发明创造大赛二等奖或三等奖者,加15分;
9、高中阶段获得区(县)级学科竞赛或者青少年科技发明创造大赛鼓励奖或优胜奖者,加10分;
10、获得运动健将或国际健将称号者,加20分;
11、获得一级运动员称号者,加18分;
12、获得二级运动员称号者,加15分;
13、获得全国CAD应用培训网络工程设计中心、CEAC信息化培训认证管理办公室、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或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中级以上(含中级)证书者,加20分;
14、获得全国CAD应用培训网络工程设计中心、CEAC信息化培训认证管理办公室、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或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合格证书者,加12分;
15、获得全国CAD应用培训网络工程设计中心、CEAC信息化培训认证管理办公室、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或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初级证书者,加8分;
16、获得PETS三级以上(含三级)证书者,加20分;
17、获得上海市普通话测试中心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80分以上)以上(含二级乙等)证书者,加15分;
18、获得上海市业余音乐定级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十级合格证书者加20分、九级合格证书者加15分、八级合格证书者加10分;
19、入伍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退役士兵,加20分;
20、入伍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加15分;
21、对属政策照顾对象中的烈士子女加20分,归侨青年及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青年加10分,少数民族加5分。
说明:加分采取“就高”原则,即同一考生若符合以上多项加分条件的只选取其中最高的一项而不累加累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