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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2013-5-14 18:02:47

 

    第四十四条  普通高校应按本校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录取新生。普通高校所制定录取规则与教育部或我省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和我省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办法。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分数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投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录取专业由招生学校决定,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解释。省招办向学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省招办规定程序,按时完成电子档案下载、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顺利进行。对超过规定时间未完成录取工作任务的普通高校,省招办根据学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将考生电子档案设置为预录取状态,并书面通知学校,同时报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第四十七条  未经教育部批准,普通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限制报考非外语专业考生的统考外语语种。

    第四十八条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普通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考总分上增加10分投档,由普通高校决定是否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本条款今年最后一次执行。从2014年起,按照2011年陕西省人民政府第76次专项会议纪要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其高考总分上增加5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其高考总分上增加10分投档。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普通高校投档分数线下延10分投档,由普通高校决定是否录取。

    1.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第五十二条  烈士子女在普通高校投档分数线下延20分投档,由普通高校决定是否录取。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3.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4.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第五十四条  考生如果符合上述多项照顾规定,只能取其分值最大的一项。

    第五十五条  有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普通高校应加强宣传工作,对定向生的就业去向、奖学金设置、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等要求,应通过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

    定向就业招生面向全省所有考生。填报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的考生,应填写《2013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收定向西藏就业考生申请书》,并由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学校录取定向西藏就业考生时,仅依据考生志愿、还是依据志愿并参考上述申请表,由招生院校决定。定向就业分数线等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

被录取为定向就业生的考生,必须在入学注册前与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学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新生,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定向就业单位及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得参与普通高校定向就业生录取工作。普通高校及定向就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考生收取国家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费用。

    第五十六条  通高校必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招办核准,省招办根据核准的考生名单打印录取名册,加盖录取专用章后寄发录取学校。各高校根据录取名册填写新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后,直接寄发被录取新生。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登录“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进行核实确认。各校寄发录取通知书时,应将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寄出。

    第五十七条  考生入学报到时必须缴验准考证、录取通知书、本人的纸质档案和学校要求携带的其它材料。各普通高校要认真做好新生纸质档案接收和资格审查工作,重点核查冒名顶替等严重作弊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违规行为的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书面报送陕西省招办。

    第五十八条  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新生名单(含准考证号)在报到结束后20天之内报送陕西省招办。

第九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五十九条  各级招办、各普通高校、中学必须公开有关招生信息。

    省招办负责公布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院校录取最低分及位次、各录取批次普通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享受照顾政策考生的资格及照顾标准、普通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

    各市、县(区)招办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考生的资格、高校提前单独录取的考生名单,公示的考生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享受照顾政策类别、所参加的特殊类型招生测试相应项目等内容。

    普通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第六十条  省招办和普通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各市、县(区)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第六十一条  各市、县(区)招办,各普通高校在招生信息公示和考试、录取期间,必须向社会公开招生考试违规举报信箱、电话及受理举报的单位和地址,并按照国家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举报问题。

    第六十二条  各市、县(区)招办,各普通高校要加强招生信息管理,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第十章  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十三条  陕西省招生委员会负责全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

    第六十四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要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市、县级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普通高校招生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组织实施、纸质档案建立、信访以及其他工作;

    3.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科研、宣传和培训工作;

    4.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5.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六十五条  普通高校招生机构、人员配备、工作职责按教育部要求执行。

第十一章  招生经费

    第六十六条  、县(区)的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第六十七条  考生必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

第十二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六十八条  考生以欺诈手段,或者凭借招生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徇私舞弊而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录取资格的,取消其当年考试及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普通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书面通知陕西省招办。

    第六十九条  考生在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中的各种违规作弊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处理。

    第七十条  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作弊行为,按照教育部规定处理。

第十三章   

    第七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13年陕西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244号)执行。体育类专业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13年陕西省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36号)执行。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按照《关于印发2013年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招办〔201240号)执行。提前单独招生备案录取工作按教育部规定执行。公安院校、军队院校和国防生招生办法另行通知。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招办负责解释。                                           201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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