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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川高考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新生办法

来源: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2015-6-26 17:56:17

第四章  录取批次及工作流程

第九条  录取批次安排

1.第一批:普通高等学校艺术本科提前批,录取时间为75日至7日。

2.第二批: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本科批,录取时间为78日至14日。

3第三批:省内外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专科批,录取时间为719日至30日。

第十条  录取工作流程

1录取开始的前一天,学校上网办理录取登记、网络用户身份确认、网上核对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

2在录取中,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组根据录取的有关政策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拟录取、不录取、校内调配专业处理意见等相关信息上传省教育考试院。若录检程序判断出有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将把档案返给学校重新处理。对完不成招生任务的学校,采取征集志愿的办法,按上述录取工作程序办理。

3高等学校录取满额后,将拟录取的四川考生名单报我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并寄给招生学校。对民办高等学校已录取考生还将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招考委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民办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随同录取考生名册一起寄给招生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根据经我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等相关材料(民办高等学校还需附加有我省教育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寄送被录取考生。

第五章  主要规定

第十一条  考生误填报未参加专业考试或专业成绩未上线的学校及专业,其志愿无效,责任由考生自负。其志愿以各市州招考办按规定时间上报的考生志愿信息库为准。

第十二条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投档。生源不足的专业可录取愿调配的同类专业志愿考生(学校有特殊要求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除外)。

第十三条  对只填报了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本科批次志愿未被录取同时又兼报了普通高校非艺术体育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在艺术、体育院校本科批次录取结束后,将其档案转调到普通类招生系列;在专科批次录取结束后将兼报了普通高校非艺术体育类专业专科志愿的考生档案转调到普通类招生系列,参加普通类相应批次的录取,执行普通类录取新生办法和规定。

第十四条  对有残疾(病情不继续恶化),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的学习及毕业后所从事工作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思想政治品德、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成绩相当的情况下,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不得仅因残疾原因而不录取。

第十五条  对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因成绩统计及材料发生差错而误录的考生,应取消其录取或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或省招生规定被取消报名、考试资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已录取的考生不得退档换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普通高等学校不予录取: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享受录取照顾政策:

1.退役军人、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的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

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军队、武警院校和普通高校国防生,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

2.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3.烈士子女加20分。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5201511日之前已取得下列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加5分: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在规定级别的运动会中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或达到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并参加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统一测试达到相应标准的考生。加分的运动项目限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优秀学生;

3)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考生;

4)获得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市(州)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勇士”称号、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英雄”的考生;

5)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其他突出事迹,经省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给予加分的考生。

符合以上第2至第5条规定的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6.下列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决定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请招生学校充分考虑四川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从促进民族大团结、促进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和经济建设发展的政治高度,给予理解和支持。

1)三州、十七县、两区(名单见附件2)的少数民族考生加35分,汉族考生加20分。

2)攀枝花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汉族考生加10分。

3)其他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属院校录取时加5分,其它院校录取时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上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中加分分值超出20分的项目,原则上只适用于省内高校在川招生。省外高校在川招生时,若学校认可我省上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则按我省政策加分投档,由学校根据其录取规则决定是否录取;若学校明确认可的加分分值上限为20分,则投档时按学校要求执行。 

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累加。

符合上述政策照顾条件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相关项目照顾政策。

第二十条  对每个批次未完成计划的学校,将采取公开征集同批线上未录取考生志愿的办法为学校补投档案。对征集志愿后仍完不成计划的个别学校,经省招考委研究,若确需降分的,可在批线下适当降分。降分只降低文化成绩要求,不降低专业成绩要求。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收对口职教师资和高职班的录取,招生政策办法按《关于印发<四川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规定>的通知》(川招考委〔20146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录取时间与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本科批、专科批同步进行。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教育师范生的招生办法,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贯彻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748号)和《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贯彻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有关规定的通知》(川教考院招〔20072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民办高校录取考生还需出具《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普通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普通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第二十四条  已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由考生凭普通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到高考报名的县级招考办领取,入学报到时自行带到学校(在职考生到县级招考办确认后,由县级招考办寄发学校),或由市、县招考办按照录取库统一寄发。具体办法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普通高等学校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单、已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对未经普通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普通高等学校应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20天之内将我省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传报省教育考试院。

第二十五条  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和招生学校通过协商妥善处理。

第六章  录取纪律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进一步加大招生执法监察力度,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规定和录取纪律者,省招考委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2005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教监厅〔20142号)和教育部关于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学校要根据教育部和省的招生纪律规定,制定《录取工作人员守则》,录取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人不得许愿录取或在录取中内外串通,泄露录取工作情况;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第二十八条  对上一年度违反招生纪律,以及今年在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中违反招生考试规定的学校,今年不得追加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将限制或取消招生资格。

第二十九条  招生学校要维护国家招生计划及录取新生工作的严肃性,不得违规或降低标准录取新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录取没有电子档案的考生;不是经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电子档案,或未将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均属擅自招生,其录取一律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降低标准录取考生;严禁学校通过社会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自行组织生源违规录取考生;严禁学校超出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发放录取通知书;严禁学校通过虚假宣传、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违规承诺等方式吸引甚至欺骗考生入学;严禁学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军事院校以各种名义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学校,有关部门将予以下年度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的处理,并追究学校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和违规录取的考生,一经调查核实,坚决取消其录取资格,已入校的一律取消其学籍,考生的违规事实将记入其诚信档案;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七章  附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件1四川省2015年普通高校艺体招生录取退档复议意见书

           2.三州、十七县、两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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