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考生:
您好!欢迎参加本次普通高校招生英语听力等三项考试或汽车专业技能水平证书考试报名。
三项考试包括了普通高校招生英语听力考试,技术合科方式(技术笔试和技术机考)或技术分科方式(信息技术机考和通用技术笔试)考试。除英语听力考试外,考生可以同时报考技术笔试和技术机考或报考信息技术机考和通用技术笔试,也可只单报其中一项。目前为普通高中一、二年级学生只能报考分科方式考试。技术合科方式或分科方式考试每项最多只有2次参加考试机会,成绩用作高校招生录取的2年有效。
用作高校招生录取的成绩计分方法:技术合科方式考试为技术笔试140分(信息技术50分,通用技术90分),技术机考60分(信息技术50分,通用技术10分);技术分科方式考试为信息技术机考、通用技术笔试各100分;考生任选技术笔试、技术机考各一次考试成绩或任选信息技术机考、通用技术笔试各一次考试成绩,按各50%合成计入高考总分。
汽车专业技能水平证书考试分基础理论考试(下称:笔试)和操作技能考试(下称:操作考试)两个部分,参加高职单考单招的考生,要有笔试和操作考试的成绩。考生可笔试、操作考试同时报考,也可单报笔试或操作考试,笔试和操作考试每项最多只有2次参加考试机会,成绩2年有效。计分方法:满分为300分,其中笔试、操作考试两部分各为150分,原始分计入高职单考单招总分。
三项考试和汽车专业技能水平证书考试的报名工作和考试组织实施由各市、县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汽车专业技能水平证书考试操作技能考试的考试组织,由省教育考试院确定的考点负责。
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报考:①经我省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或符合我省流入地初中升高中条件,进入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习;②具有我省高中阶段连续学习经历和学籍。即:从高一年级第一学期开学时起,已按规定在我省中小学省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高中电子学籍注册,并按规定连续性地在我省完成两类考试考前高中各学期学业且确认将完成高中阶段学业。在高中就读期间,经市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在我省省内中学之间有过转学,或因实际需要,按规定办理了休学手续进行休学,结束后按规定回校学习的,不影响其在我省报考。高一年级开学后再由外省转入我省高中学习、高中段学习期间转学曾到外省后又转回我省、或不符合我省学籍管理规定的,均视为不具有完整的我省高中阶段连续学习经历和学籍,不能在我省报考。参加三项考试和汽车专业技能水平证书考试后,届时如不符合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60号)和当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含高职单考单招)报名通知规定的报考条件,不能参加当年的高考报名。
考试是对自己学识、能力、毅力的检验。为了能够顺利参加考试,并在考试中发挥最佳水平,您除了认真复习迎考外,还应注意劳逸结合,加强体育锻炼,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为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强化考生的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国家教育考试前要求考生填写<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及有关要求》(教学厅[2004]3号)文件精神,您还须仔细了解考试的有关规定,以免因不清楚考试规则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下面的《考生守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等相关内容,请您认真阅读。在您仔细领会其中的要求,同时承诺遵守、愿意承担违规违纪后果之后,方可点击"登录"进入报名系统,并对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准确性负责。
祝您考出理想的成绩。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点击图片直接进入:http://pgzy.zjzs.net:7100/
说明事项:
1.已注册考生 请点击输入登录窗体右上方 三项考生报名 登录;
2.未注册 考生,请点击按钮 注册(R) ;注册成功后,会自动登录系统;
3.之前有参加过三项考试的考生,请使用之前 报考三项考试的身份证和设置的密码 登录;
4.忘记密码的考生请与所在报名点联系。
※※※※※※※※※※※※※※※※※※※※※※※※※※※※※※※※※※
※ 考 生 守 则 ※
※ 英语听力、技术、通用技术、汽车专业技能水平证书基础理论纸笔考试 ※
※※※※※※※※※※※※※※※※※※※※※※※※※※※※※※※※※※
一、考生应严格遵守《诚信考试承诺书》所作的承诺。
二、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三、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考生必须凭《准考证》进入指定考场,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四、考生入场,除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及毛巾(擦汗用须拧干)、无商标纸的饮料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五、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自己的《准考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纸(卡)后,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纸(卡)无效。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七、开考十五分钟后(英语听力考试为开考前十五分钟后)不准入场;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方可交卷离场,交卷离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八、客观题部分用2B铅笔填涂,主观题部分必须用0.5毫米及以上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规定的区域内作答。技术纸笔考试信息技术部分作答时,必须在选定的模块标识处填涂,在规定的区域内作答。
九、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卡(纸)上做任何标记。
十、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遇答题卡(纸)、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十二、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整理好自己的答题卡(纸)、试卷和草稿纸等。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
※ 考 生 守 则 ※
※ (技术、信息技术上机考试) ※
※※※※※※※※※※※※※※※※※※※※※※※※※※※※※※※※※
一、考生报名时应认真阅读《诚信考试承诺书》的内容,并确认同意。
二、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系统管理员、候考(滞留)室管理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系统管理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三、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考生必须凭准考证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进入候考室等候,否则视为当次(每半年一次)考试缺考。
四、考生进入考场后,应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电脑桌左下角。
五、考生除携带毛巾(擦汗用须拧干)、无商标纸的饮料外(除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候考室、滞留室和考场。
严禁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移动存贮设备(如优盘、PDA)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候考室,滞留室和考场。
候考室、滞留室和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物品。
六、监考员宣布上机考试操作正式开始后,考生应立即进行系统登录,因考生原因超过5分钟未登录,以考生弃考(0分)论处并视为参考1次。
七、考生登录时,应及时校对考生基本信息,如不符,立即举手,与监考员取得联系。
八、考试过程中,如出现死机或系统问题,应及时举手与监考员取得联系;考生不得旁窥、交谈,不得拔动电源插座、禁止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禁止考生将无关文件拷入考生文件夹、禁止抄录(复制)有关试题信息,否则视为违规。
九、上机考试时间由系统自动控制,考试期间考生必须及时进行存盘,在系统计时结束前提交考试结果;系统计时结束,应立即停止任何操作。
十、技术上机考试开考20分钟(信息技术上机考试开考30分钟)后,允许考生离场,考生离场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返回考场。提前交卷考生,须经监考员、考场系统管理员确认考试包回收、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到滞留室等候进一步通知。
十一、整场考试结束时,考生在原位等候,待考场系统管理员将考生数据包回收、检查无误后,按监考员指令动作,不准在考场逗留。
十二、上机考试试题在考试结束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考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
※※※※※※※※※※※※※※※※※※※※※※※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
※※※※※※※※※※※※※※※※※※※※※※※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