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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浙江高考报考须知

来源: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2013-2-1 8:03:45

2013年浙江高考报考须知
 
亲爱的考生:     你好!欢迎参加2013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2013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正临近。经过数年的寒窗苦读,靠着坚韧不拔的奋斗精神,你即将向着自己人生道路上的一大奋斗目标冲刺。     高考是对自己学识、能力、毅力的检验。为了能够顺利参加考试,并在考试中发挥最佳水平,在最后紧张的冲刺阶段,你除了认真复习迎考外,还应注意劳逸结合,加强体育锻炼,保持良好的状态。     为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强化考生的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国家教育考试前要求考生填写<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及有关要求的通知》(教学厅[2004]3号)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请你仔细了解高考的有关规定,认真阅读《考生守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附后)等内容,以免因不清楚高考规则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你仔细领会其中的要求之后,网上签署《高考考生诚信承诺书》。     祝你考出理想的成绩!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二○一三年二月               

 ※※※※※※※※※※※※※※※※※※※         考 生 守 则           ※※※※※※※※※※※※※※※※※※※    一、考生在报名时应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的有关内容,并网上签署认可。     二、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三、凭《准考证》进入指定考场,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四、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及毛巾(擦汗用须拧干)、无商标纸的饮料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小灵通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五、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自己的《准考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纸后,应先核对答题纸上粘贴的条形码上的姓名、准考证号与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再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纸无效。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七、开考十五分钟后不准入场;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方可交卷离场,交卷离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八、所有试题答案须全部答在答题纸规定区域内,其中选择题部分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部分必须用0.5毫米及以上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作答。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纸上做任何标记。     九、未按规定区域作答或不规范答题,将按评分参考的规定适当扣分。     十、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遇答题纸、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十二、高考试卷内容在考试结束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考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     十三、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整理好自己的答题纸、试卷和草稿纸等。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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