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招生办公室关于对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被认定为考试违纪考生进行处理的公告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对我市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被认定为考试违纪考生的准考证号、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7天内向浙江省教育考试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省考试院联系电话:0571-88908521;88908520(传真)
金华市招生办公室
2013年6月19日
准考证号 考试科目 违规行为 处理依据 拟处理意见
13330755112277 语文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第二章第五条第三款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3330755112277 数学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第二章第五条第三款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3330755153021 数学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第二章第五条第三款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3330759110302 语文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第二章第五条第三款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3330760154606 数学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3330763110863 英语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第二章第五条第五款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