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我院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云南省、昆明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发现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三条 我院招生网站:www. ,咨询电话:0871-66224823,66224828。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871-66224807。
第二十四条 我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