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标准执行,各专业收费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第十七条 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设有民族类、师范类专业奖学金;全校设有“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丰田助学金”、“稻盛京瓷西部开发奖学金”等多种奖(助)学金,获奖学生每人每年可得到500—8000元不等的奖助学金。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勤工助学岗位,获得岗位的学生每人每月获得120—150元不等的勤工助学奖励金。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登录我校的招生信息网查询,被录取考生由学校统一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青海民族大学招生与就业工作部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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