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入校后,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入校后,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佩戴学员标志,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相应层次学习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发给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习期满,参加社会统一招录人民警察考试,通过竞争,择优录用到公安机关;也可以参加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考录,或者自主择业。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1-82606033,82606031
电子邮箱:zhaosheng@sdpc.edu.cn
学院网址:http://www.sdpc.edu.cn
通讯地址:济南市文化东路54号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5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