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结果按教育部统一要求公布。考生被录取以后,由青岛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收费严格执行山东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经上级批准的热门专业的学费标准在上述基础上将上浮10%。学生退学退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代收费用也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2—85953692 传真:0532—85954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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