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发给山东艺术学院学历证书。
第三十三条 凡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艺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山东艺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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