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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13对口招生高考事项通知

来源:河南省教育厅 2013-3-26 19:40:31
教学〔2013〕188号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对口招收2013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通知 
 


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省直有关厅(局):

  为贯彻《河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统筹中职教育与高等教育发展拓宽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继续学习的通道,培养更多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经研究,决定继续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含幼儿师范学校,下同)2013届毕业生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以下简称“对口招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对象和条件

  
1.招生对象。“对口招生”对象为全省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成人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具有计算机初级以上等级证书(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具有资质的考证机构颁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教育部考试中心印制的证书)的2013届毕业生。

  2.报名条件。经入校注册具有正式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成绩优良,身体健康,经本人自愿申请并由所在学校审查推荐,均可报名。

  二、招生学校和专业

  
“对口招生”学校和专业限定在《2013年河南省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招生学校和专业总表》(见附件1)范围之内。

  三、报名和推荐

  
1.报名。凡符合“对口招生”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省招办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均可根据《2013年河南省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专业对照表》(见附件2)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相同或相近专业。

  2.推荐。对自愿报名的学生,由其所在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推荐,并对其基本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考生,根据省招办的安排组织报名。

  四、考试和录取

  
(一)考试

  本科对口招生和专科对口招生考试使用同一试卷。

  1.非幼儿师范专业
  
  (1)考试科目。考试科目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
  公共必修课包括:语文、数学、英语。
  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按《2013年河南省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非师范类)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考试科目表》(见附件3)进行命题。

  (2)考试科目分值。考试科目总分为750分,具体分值为:公共必修课300分,其中语文、数学、英语各100分;专业基础课250分;专业课200分。

  (3)试卷形式。语文、英语两科合卷;数学单卷;专业基础课两门合卷;专业课两门合卷。

  (4)考试场次。共四场分两天进行。

  2.幼儿师范专业

  (1)考试科目。语文(幼师语文教材)、数学(幼师数学教材)和时事政治、幼儿教育学。

  (2)考试科目分值。考试科目总分为300分,具体分值为:语文100分;数学100分;时事政治、幼儿教育学100分(两科合卷,时事政治占30%,幼儿教育学占70%)。

  (3)考试场次。共三场分两天进行。
  幼师毕业生报考音乐(100分)、美术(100分)专业的不考试数学,需要进行专业加试,加试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二)录取

  全省按照当年考试成绩分专业类别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省招办按照学生志愿在最低控制线上进行投档,由招生学校择优录取,经省招办审批后由录取学校下发《录取通知书》。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对在校期间曾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在全国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前六名或获二级以上运动员称号(含)、侨属侨眷、台湾省籍等考生的录取参照普通高招有关政策执行。

  五、待遇和管理

  
1.管理。录取后的考生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到录取学校报到,经注册,即取得正式学籍,编入普通高等学校一年级就读,一般单独编班(师范生除外),按照国家、省和学校有关教学和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并按相应专业的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组织教学。

  2.待遇。“对口招生”录取的学生享受国家和省普通高校同一招生计划形式招收的同一专业学生的待遇,其学费、住宿费等执行同样的标准。各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普通高等教育。

  3.毕业。“对口招生”录取的学生在普通高校学习期间,修完或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或修满学分者,准予毕业或提前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毕业后按照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自主择业。

  六、组织和监督

  
在“对口招生”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政策规定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肃纪律,严格管理,坚决抵制不正之风。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督责任,对在招生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确保“对口招生”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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