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7号(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全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经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省教育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充分发挥章程作用,把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章程配套制度,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依法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江苏省教育厅
2015年10月29日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前身是扬州化工学校和扬州建筑工程学校。原扬州化工学校始建于1978年,是国家级重点中专学校,隶属于原江苏省石油化学工业厅。原扬州建筑工程学校始建于1981年,隶属于原国家核工业部。两校于1999年划归江苏省教育厅直管,2003年筹建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04年7月,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两校合并办学,启用现校名。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就业为导向,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服务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努力成为区域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基地和技术创新与推广服务基地。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品牌特色战略、开放发展战略和管理创优战略,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Yangzhou Polytechnic Institute”,缩写为“YPI”。学校域名是:http://www.ypi.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江苏省扬州市华扬西路199号。
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置分校区。
第四条 学校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五条 学校为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健全人格、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七条 学校崇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民主治校、人际和谐的风气,营造环境宽松、学术自由的氛围,弘扬严谨求实、开拓创新、奋发有为的良好校风。
第八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的理念,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以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在校学生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履行教育、管理、服务职能。
第九条 学校接受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教育厅以及其他有关机关依法实施的检查评估,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办学、管理信息。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国家建设、社会发展进步做贡献。
第十一条 学校主要实施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根据国家和社会对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的需求,不断完善专业结构。学校以石油化工类和建筑类专业为特色,在彰显专业特色的同时,协调发展机械类、电气类、信息类、经济管理类等各相关专业,优先提升面向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专业。
第十三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以专科教育为主,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同时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服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依法合理确定和调整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积极推进教育教学现代化。
学历教育实行学分制,不断完善人才培养工作的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严格执行教学管理制度,加强教风建设。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教育的毕业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非学历教育可颁发结业证书或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密切结合,开展应用技术研究,推动学术进步,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理念,面向社会、面向未来,服务社会发展,积极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促进技术开发与转让、咨询服务、员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的开展。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教育合作与交流,拓宽开放办学视野,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履行文化传承创新的使命,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师生道德素养,加强学校文化建设。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学校重大问题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发起并主持。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行使下列职权和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设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行使职权。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副院长、院长办公室主任、教授代表组成。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企合作理事会,校企合作理事会是为学校办学目标、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等重大问题提供指导和建议的咨询组织,是促进学校与企业、行业、地方政府建立联系与合作、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非行政性常设机构。
校企合作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理事会主要机构成员经协商后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后确定。
学校通过校企合作理事会的组织形式,推动“政府主导、行业引导、学校主体、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的新型办学模式,促进“校企利益共同体”的建立与发展,推进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提升学校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为学术决策的最高机构,对学科和专业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中的重大学术事项进行评议、论证,提供咨询、决策等。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评定科研成果,受理学术争议以及其他学术事宜。
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由经教师推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有高尚的学术道德、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应当治学严谨,锐意创新,有较丰富的教育实践经验,并具有一定的科研组织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全校教学工作规划、重大教学改革措施和教学基本建设项目,论证专业设置与调整,审核人才培养方案,监督教育教学质量,评定学校教学奖项,审定学校教改课题和教材建设基金项目。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职称评审、人事师资、招生、就业等专门委员会和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各委员会和领导小组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职能负责专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院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以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原则和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员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和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的生活福利事项;
(五)审议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民主监督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工会章程,代表教职员工利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活泼的文体活动,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等职能,为学生成长成才服务。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和直属机构,学校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公共服务部门,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图书、档案、网络、信息、文体设施、校园安全等服务。各公共服务部门按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置后勤服务机构,遵照为师生和教学科研服务的宗旨,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利用多方资源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后勤保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各基层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现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监察机构,与纪委合署办公,在学校行政和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对学校所属监察对象执法、守法、廉政、效能情况履行监察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可以与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立组织机构,依法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继续教育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四章 教学院系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由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决定,设置教学科研学院、系、部(简称教学院系),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发挥教学院系的办学主体作用。教学院系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教学院系的基本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办学方针、总体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提出本院系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拟订并具体实施本院系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开展交流合作,实施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检查并评价教师教学科研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负责本院系教职员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推荐工作,经学校授权聘任本院教师及工作人员;制定本院系教职员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四)支配、使用和管理本院系的教学经费、科研经费以及其他各项资金,负责本院系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在职权范围内对师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本院系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负责本院系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工作;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它权利和职能。
第三十九条 教学院系实行院系工作党政共同负责制,教学院系党组织与行政共同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共同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
第四十条 教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是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重要制度和推行民主管理的重要机制,是院系的决策机构。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教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属于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选拔推荐、考核等事项的,由教学院系党组织负责人主持;研究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等行政管理工作由行政负责人主持。
第四十一条 教学院系设立专业指导委员会,审议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工作计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保障教学质量的提高和各项人才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四十三条 教师专业技术岗是学校的主体岗位,教师处于教书育人主导地位,应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指导学生学习,关心学生发展,重视学生的素质能力培养,帮助学生增强社会责任感;应承担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任务,能够进行学术创新,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传播先进文化。其他各岗位人员都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四条 教职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自身权益。学校逐步提高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收入水平和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职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学校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新聘用教职工,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加强教职员工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培养,增强广大教职员工立足岗位、精育人才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为教职员工适应职业发展要求、提高素质能力和履职水平提供服务。
第四十九条 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学校定期对教职员工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分配、评奖评优、岗位聘任、职务晋升的依据。对于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的教职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五十条 学校定期评估教职员工队伍状况,分析事业发展对队伍的要求,科学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发展目标、任务和措施,不断优化教职员工队伍结构。
第六章 学生与校友
第五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学生参加科学研究、技能竞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营造优良学风,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积极向上、健康有益的文化和体育活动。
第五十五条 实行奖学金制度,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建立并完善人才培养资助体系。
第五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与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通过相关形式和座谈会、新闻发布会等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八条 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十九条学校成立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六十条 学校校友是指在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及前身就读、进修、工作或兼职的学生、学员、教职工和专家,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学校视校友为学校声誉的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凝聚校友资源和社会各界力量,为学校、校友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支持。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七章 经费与资产
第六十二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学校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通过合法渠道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增强办学实力。
第六十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和国家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校内财务工作规章制度,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完善会计内控制度。实行一级财务管理体制,编制学校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统收统支。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校加强经费使用监督,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财务监督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强化重大项目经费使用全过程审计,构建有效的财务监控体系,防范财务风险,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六十五条 建设节约型校园,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提高办学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其他资产。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合理调配、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强化岗位责任制,确保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资产使用评价机制,动态反映资产使用情况,提高资产使用效能。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与监督,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八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直接或者间接创造价值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和与其相关的一切财产权利等。学校冠名权视同商誉纳入无形资产范畴。
第八章 校训、校徽、校旗与校庆日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训为“厚德强能、笃学创新”。
第七十条 学校校徽为学校形象识别标志,形状为圆形,圆环内上方为中文启功体校名,下方为英文校名,中间为主体图形。主体图形由“飞鸟”造型演变而成,造型内涵表示汉字“工”的手写体和“扬州”汉语拼音的首字母“Y”的变体,“飞鸟”鸟身与其外面大半圆周的组合形成“工业”汉语拼音的首字母“G”,寓意“扬工”。校徽以蓝色和红色为基色。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旗由纯白旗面、校徽和中英文校名组成。旗面正中间为彩色标准校徽和蓝色中英文校名,校徽和校名上下排列。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1月18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应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核、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发布。
第七十四条 学校或学校各机构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或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或学校各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本章程规定为准,并依照本章程规定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