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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2013年中考与高中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来源:东莞市教育局 2013-4-27 22:12:24

 

2.为进一步扩大普通高中教育资源,今年除东莞中学、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市第一中学、市实验中学、市高级中学等五大校按每班48人编制计划内的招生数外,其余普通高中一律按每班50人编制计划内的招生数。各学校不得任意削减计划内招生数,扩大计划外招生数。公办普通高中计划外招生,应按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教监〔2003〕12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办高中引进社会资金新增教育资源扩招生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财〔2004〕119号)要求执行,省一级公办普通高中以学校为单位招收“择校生”占当年招收普通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比例降到15%。各公办普通高中计划外招生还应按参照本校正取生分数线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

3.今年继续实行部分招生名额分配的招生办法,名额分配比例保持为40%。即将东莞中学、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市第一中学、市实验中学、市高级中学这5所学校面向全市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及面向城区招生部分)的40%,按比例平均分配到各初中,根据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及志愿择优录取。(分配名额时,用上述5所学校各自的分配名额除以参加学业考试的本市户籍学生总数,计算出上述5所学校各自的分配比例,每所初中以本校参加学业考试的本市户籍学生数分别乘以分配比例,即为每所初中分配到上述5所学校的名额数)。录取时,在各初中第一志愿填报上述5所学校正取生志愿的考生中,根据其报考志愿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名额分配设最低录取分数线。

4.继续实行在5所公办普通高中招收少量的本省非莞户籍优秀学生的做法。具体做法是:东莞中学、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市第一中学、市实验中学、市高级中学这5所学校分别招收10名(共50名)本省非莞户籍且在我市读满三年初中的考生,录取时按其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会考科目成绩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50名考生。

除上述5所学校外,今年在其余的公办普通高中也实行招收少量的本省非莞户籍优秀学生的做法。具体做法是:在每个镇街的本省非莞户籍且在我市读满三年初中的考生中按其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会考科目成绩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10名考生,安排在所在学区的公办普通高中就读(录取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不得低于该录取学校的正取分数线)。

5.今年试行在部分公办普通高中划出部分招生名额用于招收随迁子女的做法。具体招生计划另行通知。

(二)录取批次

1.第一批:公办普通高中面向全市招生的正取班和择校班及分片招生的正取班,民办普通高中的“公办班”和民办班;“中高职连贯培养实验班”和中高职三二分段专业的招生。

2.第二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及公办技工学校。

3.第三批:高职院校五年一贯制高职班,部属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跨市中等职业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技工学校。

(三)照顾录取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下列各类考生可给予照顾录取:

1.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子女的照顾政策按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优〔2004〕46号)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军人抚恤优待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会函〔2005〕190号)执行。

2.残疾人民警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的照顾政策按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公通字〔2005〕342号)执行。

3.台湾学生的照顾政策按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关于台湾学生在我省就读有关规定的通知》(东教基〔2006〕20号)文件执行。

4.夫妇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籍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夫妇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籍的纯二女结扎户的女孩的照顾政策,按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2006〕9号)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在市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各镇(街)宣教办(局)、各中学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招生工作机构,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做到“依法治招、岗位落实、责任明确、措施到位”。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镇(街)宣教办(局)、各中学要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招生考试的政策宣传工作,做到政策公开、办事公正。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服务,通过新闻媒介、信息网络等途径发布有关招生考试信息,为考生及考生家长提供报名、考试、录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规范办学行为

各高中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定。任何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列入统一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得招收参加学业考试考生。未经市中招办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向招生学校提供考生有关资料。各镇(街)宣教办(局)、各中学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加强对初中毕业班教学工作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改进评价方式,不能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作为衡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或考核教师的唯一标准,不准对学校的考试成绩排名次。各初级中学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课程和擅自删减非考试内容,不得乱编滥印学业考试复习资料,搞各种名目的模拟考试,严禁采用超量复习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做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学业考试,严禁为追求升学率而剥夺学生参加学业考试的权利。

(四)加强考风考纪和廉政建设

各镇(街)宣教办(局)、各中学要加大对学业考试的管理力度,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巡考制度,健全对考风考纪的督察机制,落实对考试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要进一步规范考场的考务工作,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增强考场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感。要设立招生考试工作投诉电话,做好群众信访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学校要加强对考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自觉性,为考生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招生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招生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利益。各单位要继续加强对招生收费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规定,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五)完善考场建设

各镇街、各中学要根据有关要求,完善考场的设施设备,推进考场的标准化建设,以适应招生信息化和严格、规范、高效的工作要求。有设立体育与健康考试考场的镇街,镇(街)宣教办(局)和有关学校要积极配合市中招办做好考场布置和考试组织工作。

附件:2013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

主要工作日程安排


附件:

2013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

学校招生主要工作日程安排

 

时 间

工 作 内 容

备 注

4月上旬

网上报名

 

4月20-28日

体育与健康考试

 

5月上旬

英语口语考试

 

5月中旬

回原籍升学的非莞户籍毕业生毕业考试

 

5月下旬

特长生统一资格考试

信息技术会考

 

5月下旬

填报志愿

 

6月19-22日

学业考试

 

6月下旬-7月上旬

答题卡扫描、评卷及公布成绩

 

7月

各批次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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