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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

来源:广州市招考办 2013-4-26 9:23:23

 

7.各招生学校必须切实完成市、区(县级市)下达的招生任务(含择校生),学校招收择校生必须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粤教职函〔201319号)精神,省一级公办普通高中以学校为单位将招收择校生占当年招收普通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比例降到15%,市、区(县级市)一级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招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10%。各学校按市、区(县级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确定招收公费生与择校生的计划比例和人数,并报市、区(县级市)教育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学校按学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结果择优录取择校生。择校生按有关规定缴纳择校费。各学校在完成当年招生计划后,原则上不再额外增补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24号)的要求,2014年起,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停招择校生。

8.普通高中学校因未录满招生计划或因学生未按规定时间到校注册而留有空余学位,需进行补录的,应通过市招考办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补录计划,并同样按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结果择优录取;普通高中学校在补录阶段可面向当年未被录取的本市学生开展补录工作,具体范围由补录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其中,原未到普通高中学校注册的学生自动丧失该校的录取资格,且不能再参加普通高中学校的补录。

9.国家、省、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市教育局审核批准的艺术特色学校可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各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占本校当年招生计划为:不少于2%、不超过5%;招收艺术特长生的比例原则上占本校当年招生计划的3%(个别集体项目的学校特长生招生比例经市教育局同意后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5%)。要规范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管理,进一步完善体育、艺术特长生的认定标准和录取程序,要向社会公布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计划,录取结果要在招生学校和毕业学校进行公示。凡体育、艺术特长生未录满的计划数,一律纳入该校的公费计划之中。特长生招生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10. 所有示范性普通高中必须按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规模进行招生,即设不低于12个班的招生计划。

11. 实行特色课程的普通高中学校,其配套招生方案须经市教育局普通高中特色课程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2. 高中阶段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实行统一录取管理,分两步完成:第一步:中等职业学校在我市招生录取系统完成录取已报名参加中招统一录取的考生。第二步:中等职业学校在我市招生录取系统上进行注销和注册入学。具体录取办法由市招考办制定。高等职业院校的五年制高职班的招生考试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筹组织管理,实行单考单招。

13.未被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录取并准备就业的考生,应按《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975号)规定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五)关于加分录取和照顾录取的基本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下列各类考生可给予照顾录取:

1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广东华侨中学,烈士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3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予以加20分投档录取。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和20135319年内参加过联合国维和部队的在穗人民警察子女,少数民族学生,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户籍在本市的台湾省籍同胞子女,予以加10分投档录取。

3父母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以及纯二女计生户的女孩,初中毕业报考户籍所在区(县级市)所办高中,予以加5分投档录取。

4病故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复员退伍军人,台胞子女,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在初中阶段回国的子女,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广东华侨中学之外其他学校的,均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取。

以上各类考生凭相关证明资料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具体申请条件见附件3)。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管理,确保我市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一)健全机构,制定方案,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市成立中招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招考办派员组成,主要负责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招考办负责。

2.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组织招考的有关工作。各区(县级市)在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过程中拟实行创新的举措,其方案须提前20个工作日(以向社会公布日期为时点)专报我局审定后,方可印发实施。

(二)加大招生考试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好学生升学和就业指导工作。

1.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和招考办要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招生考试的政策宣传工作,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2.市招考办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服务,通过新闻媒介、信息网等途径发布有关招生、考试的信息,向学生提供报名、考试、录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并做好全市中小学招生考试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

3.区(县级市)教育局要注意掌握毕业班学生的思想动向,学校要做好学生的升学和就业指导工作,特别要注意不得干涉毕业生自主填报升学志愿的权利(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对学校校长及具体行为人进行责任追究,或建议所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并认真做好落选生的思想工作,切实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协调,规范管理,提高招生考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1.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加强对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指导和管理,学校要严格执行初中课程计划,不得提前结束课程,并注意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2.狠抓考风考纪,规范考场管理。要进一步加大对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管理力度,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巡考制度,健全对考风考纪的督察机制,落实对考试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要进一步规范考场的考务工作,建立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增强考场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区(县级市)教育局和招考办要设立招考工作投诉电话,做好群众信访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学校要加强对考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自觉性,为考生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3.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规范管理。要在市中招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市教育局制订的招生考试政策,认真做好录取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高效进行。

4.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应严格做好对各类特殊情况学生(如借读生、特长生、照顾录取生等)的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情况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做到制度公开、办事公开,确保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

5.加强招考工作队伍的廉政建设。区(县级市)教育局及招考办、学校的招生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招生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风。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

6.继续加强对招生收费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规定,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四)树立全局观念,加强统筹协调。

根据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原则,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负责辖区内学生(适龄儿童)的学位安排。因特殊情况,辖区内无法解决的,本区(县级市)教育局应主动与有关区(县级市)教育局协商解决。对于一些难以界定的个案,市、区(县级市)招考办要主动做好协调、研究工作,提出解决建议和办法。

(五)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

民办学校在进行招生宣传时,要严格执行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粤教策〔200520号)要求,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民办初中招生必须在小学毕业考试后进行,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同时,必须加强自律约束,在区(县级市)教育局和市民办教育协会的指导下进行,共同维护良好的招生工作秩序。民办初中在小学毕业考试以前进行招生的,其招生行为无效,区(县级市)教育局不得为其违规招收的学生办理学籍和发放毕业证书。市和区(县级市)教育局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对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布。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只能招收参加当年学业考试、并经市招考办统一录取的学生,对违反规定的学校,市教育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对未经市招考办统一录取,学校自行招收的学生市教育局将不予办理学籍和发放毕业证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规学校自行承担。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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