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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海南省教育厅 2015-3-13 7:40:13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每学年可通过适当形式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表彰;对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或进步较大的学生应予以表扬。

第三十八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坚持以教育为主,积极配合家庭、社会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学生的处分要慎重。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经反复教育仍不悔改的学生,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对待错误的态度,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1年为限)和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教导处或政教处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举行由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后申报,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后公布,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学生处分决定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

学校应建立处分学生的申诉和复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开除学生学籍,应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学生的开除学籍处分材料,由学校留存。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改正了错误或有显著进步的,应及时解除处分。被开除学籍的处分一般不予解除,但学生确有改过表现,由学生提出申请,学校核准,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可返校学习。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学生处分情况和返校学习情况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学习期满,达到省教育厅规定毕业条件的,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发给毕业证书;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结业的学生达到规定毕业条件的,经原就读学校核准,与应届毕业生一起编制名册,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毕业证书同时收回结业证书。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由学籍主管部门或高中学校印制,学籍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

对学籍管理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学校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须报送省教育厅。

第四十五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四十六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十七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省教育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况对学校办学水平等级予以调整: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允许学生空挂学籍的;

(四)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或借读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琼教基〔2005〕64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中小学生省内转学联系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原所在学校

 

原所在年级

 

原所在学校

标识码

 

原所在学校

联系电话

 

现转入学校

 

现转入年级

 

全国学籍系统学籍号

 

高中会考卡卡号(如有)

 

转学

原因

 

 

 

 

 

 

学生签名:           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转入

学校

意见

 

 

 

经办人签名:

 

 

学校领导签名:

(盖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于20153月启用,适用于省管学校(海南中学、海南省国兴中学、海南省农垦中学、海南省农垦实验中学、海南省农垦加来高级中学、海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琼州学院附属中学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附属中小学)的转学和省内中小学市县间转学。

2.转入学校同意并盖章后,即可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上传本表和转出学校盖章的学生学籍卡等作为佐证材料,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电子学籍系统按规定的时限予以核办。

海南省接收外省中小学生转学联系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原所在学校

 

原所在年级

 

现转入学校

 

现转入年级

 

全国学籍系统学籍号

 

转学

原因

 

 

 

学生签名:           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①:

转入

学校

意见

 

经办人签名:

 

学校领导签名:

(盖公章)

年   月    日

②:

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名:

 

主管领导签名:

(盖公章)

年    月    日

转出

学校

意见

 

经办人签名:

 

学校领导签名:

(盖公章)

年    月    日

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名:

 

主管领导签名:

(盖公章)

年    月    日

:省教育厅意见

 

审核人签名:            主管领导签名:

(盖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于20153月启用,适用于外省学生转入本省的核办。其中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转学流程①→②→,填写本表一式四份,审核流程完毕后,转入转出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各存一份;其中属普通高中学生的,转学流程①→②→,填写本表一式五份,审核流程完毕后,转入转出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以及省教育厅各存一份。

2. 本表流程核办完毕后,转入学校即可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上传本表和和转出学校盖章的学生学籍卡等作为佐证材料,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电子学籍系按规定的时限予以核办。

海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联系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学籍所在学校

 

年级和班级

 

借读学校

 

年级和班级

 

全国学籍系统学籍号

 

高中会考卡卡号(如有)

 

借读

理由

 

 

 

学生签名:           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①:

借读

学校

意见

 

 

 

经办人签名:

 

学校领导签名:

(盖公章)

年   月    日

②:

借读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名:

 

主管领导签名:

(盖公章)

年    月    日

学籍所在学校

意见

 

 

 

经办人签名:

 

学校领导签名:

(盖公章)

年    月    日

学籍所在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名:

 

主管领导签名:

(盖公章)

年    月    日

:省教育厅意见

 

审核人签名 :              主管领导签名:

(盖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1. 本表于20153月启用,适用于省外学生申请在我省就读和我省户籍学生申请到省外就读。核办流程①→②→,填写本表一式五份,核办流程完毕后,学籍注册学校、借读学校、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以及省教育厅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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