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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中考考试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海南省教育厅 2015-6-10 14:11:38


4.做好考试期间各种服务工作。
(五)监考员职责
1.全面负责本考场的工作。
2.认真执行考场规则,模范遵守考场纪律。
3.仪表端正,态度诚恳,关心、爱护考生。
4.领取、启封、核对试卷、答题卡、考生条形码袋、缺考标签袋和考务用品袋。
5.组织考生有秩序的进退考场;督促考生将考试无关物品放置在考场门口的“物品存放处”,严防考生携带各种无线通讯设备和计算器进入考场;核验考生证件。
6.按操作规程和统一指令组织考试。
7.宣读《考生守则》及考试注意事项。
8.分发考生试卷、答题卡、准考证、条形码,指导考生正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在答题卡上贴好条形码。
9.开考后,严格按考生座位表或报考登记卡再次核对考生照片、座位号、准考证号、姓名。
10.依据缺考情况收回缺考考生的试卷、答题卡。将缺考考生的考生条形码和缺考标签撕开干胶封,分别粘贴在缺考考生答题卡的“考生条形码”和“缺考标签粘贴处”区域内,并用红笔填写该考生的姓名及准考证号。
11.负责填写“答题卡袋”封面和“考场记录表”的所有栏目。本考场如无缺考人数,应在“缺考人数”栏内填写“0”。实考人数+缺考人数=应考人数。
12.维护本考场的考试秩序,监视考生考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员等以外的人员进入考场。
13.回收、整理、清点考生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密封本考场答题卡袋、试卷袋,并交回保密组。
14.清理考场,关好门窗,贴好封条。
15.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不得携带手机及其它无线通讯设备、电子储存设备、计算器等进入考场;不得对试卷内容作任何解释,但可以当众答复考生提出试题文字和答题卡印刷不清的问题;不得在考场内吸烟、谈笑、阅读书报;不得抄题、做题;不得将试卷传出考场;不得擅离职守,离开考场。
(六)省派巡视员工作职责及要求
巡视员主要从教育部门抽调熟悉考试管理工作、思想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的同志担任;一般是科级以上干部或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教师。
省派巡视员在省中招办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巡视员既要尊重当地政府、中招办的领导,协助考区、考点做好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又要坚持原则,监督、检查考区、考点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规章制度。
巡视员的工作职责:
1.检查考试的组织工作
(1)考区领导的组成与工作责任分工;
(2)考点领导的组成与工作责任分工;
(3)考试期间的值班安排;
(4)考区对考生交通、食宿的安排情况。
2.检查试卷、答题卡的安全、保密、保管工作
(1)试卷保密室建设状况;
(2)保密、保管人员值班守卫情况;
(3)试卷、答题卡的分发、回收制度及执行情况。
3.检查考点、考场的设置、布置
(1)考点的选择、设置情况,考试环境的布置情况;
(2)考点布置情况(醒目处是否张贴考生守则、处罚规定、考试科目及时间表、考场平面图、各项服务设施指示标志)。
4.检查工作人员培训及上岗情况
(1)培训时间、内容、形式、规模;
(2)检查考试工作人员上岗的操作情况。
5.检查监考工作实施情况
(1)考试实施程序和监考人员守则的执行情况;
(2)监考人员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3)答题卡、条形码、试卷的领取、拆分、回收,试卷、答题卡的整理、密封等操作情况,备用试卷、答题卡、备用密封条和缺考考生的缺考标签使用情况,考场记录表和答题卡袋封面的填写情况;
(4)考场纪律情况。
巡视员的工作要求:
1.认真学习掌握《2015年海南省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管理实施细则》和《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安全保密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琼教中招〔2012〕7号)的精神和要求,并督促考点严格贯彻执行。
2.按规定时间到达考点,工作结束后向派遣单位汇报考试情况。
3.参加考点工作的全过程,包括考前会议至密封试卷等环节,以了解、掌握考点的全面情况。对考点工作的成绩应予肯定,对违背有关规定的应及时提醒主考注意,并督促其纠正。
4.可以进考场查看。但进考场后,不宜过多来回走动,也不宜在考生座位前无故停留,以免影响考生答题。
5.发现考生违纪,可以当场制止,也可以通知监考员制止;同时在《巡视工作记录表》上作记录,并通知监考员记录。
6.发现监考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违纪的,应当场制止;情况严重时应报告主考,由主考处理。
7.发现监考员监视不严,工作不负责任,应当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时应报告主考,由主考处理。
8.发现主考对考试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处理不当,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9.按要求填写《考点组织考试与考纪考风考评表》和《巡视工作记录表》,对考试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派遣单位报告。
10.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谦虚谨慎,能圆满地完成工作任务。不得玩忽职守,违反纪律。
六、考生守则
(一)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考生守则
1.考生凭《准考证》提前30分钟(第一科提前40分钟)进入考场。
2.考生入场,除2B铅笔、黑色墨水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擦外,其他物品应放在考场门口外面的物品存放处,不准随身携带。严禁携带手机及其它无线通讯设备、电子储存设备、计算器、字典、词典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考试用品。
3.考生按“座位号”对号入座,将本人的“准考证”放在桌面右上角备查。用黑色墨水笔在答题卡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核对条形码信息,并在“考生条形码”区域,贴好条形码。
4.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5.考生在试卷上答题无效。考生在答题卡上答题时须注意题目顺序,在对应题目的区域答题,写在答题区的线框外或没有写在对应题目的答题区域的答案无效。考生答客观题时须用规定的2B铅笔涂写答题卡,将所选择的选项与对应的题目标号用2B铅笔涂黑,不得用钢笔或圆珠笔涂写;答主观题的文字答案只能用黑色墨水笔,用其它颜色的笔和2B铅笔书写无效;作图时先用2B铅笔划线,再用黑色墨水笔描黑,所划线条必须清楚,以免影响扫描效果。涂写不正确需要修改时,可用橡皮擦。禁止使用涂改液、修正带。
6.不准在答题卡和试卷上作与答案无关的任何标记。如答题需写校名或姓名时,不得写上真实校名或姓名,否则按作弊论处。不得折叠、损坏答题卡。
7.不准请他人代考。开考30分钟后(其中英语听力开考前5分钟)不准进入考场。英语听力考试结束后,迟到不超过30分钟的考生,可进入考场参加笔试。考试结束前30分钟(合场分卷考试为第二科考试结束前15分钟)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
8.合场分卷考试的两个学科,中间间隔15分钟,第一科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准离开坐位,等待第二科考试。
9.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准喧哗。
10.考试过程严禁任何作弊行为。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
11.考生提问,应先举手,得到允许后,可询问有关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涉及试卷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12.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止答题,将答题卡、试卷按页码顺序整理好放在桌上。监考员收完答题卡、试卷并验收无误后,考生方可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带走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准在考场内逗留。
(二)八年级生物、地理考试考生守则
1.考生凭《准考证》进入考场,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2.考生入场,除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塑料橡皮擦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手机及其它无线通讯设备、电子存储设备、计算器、字典、词典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考试用品。
3.按“座位号”对号入座,并将自己的“准考证”放在桌子右上角。只能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考场、毕业学校和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
4.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答题。
5.考生答题时必须注意题号顺序,在题号对应的区域答题。答题的答案只能用黑色字迹的笔,用其它颜色的笔和2B铅笔答卷无效。作图时可用2B铅笔划线,所划线条必须清楚。书写不正确若要修改,可用塑料橡皮擦干净后再写。
6.不准在试卷上作其它任何标记。如答题需写校名或姓名时,不得写上真实校名和姓名,否则按作弊论处。不得拆叠、损坏试卷。
7.开考30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考试结束时间前30分钟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
8.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准喧哗。
9.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
10.考生提问,应先举手,得到允许后,可询问有关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涉及考卷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11.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按页码顺序整理好放在桌上,监考员收完试卷后,考生方可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带走试卷、草稿纸,不准在考场内逗留。
12.生物、地理两科考试中间间隔15分钟,考生不准离开考场。
七、违规处理
(一)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置
1.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作扣分处理:
(1)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扣当科成绩15%。
(2)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在试卷、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准考证号的,在答卷(含答题卡)中做标记的,扣当科成绩30%。
(3)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考场的(开卷考试科目除外),扣当科成绩30%。
(4)考试时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扣当科成绩30%。
(5)考试时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扣当科成绩30%。
(6)携带手机及其它无线通信设备、电子储存设备、计算器等进入考场的,扣当科成绩50%。
(7)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扣当科成绩50%。
(8)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扣当科成绩50%。
(9)传接物品或交换答卷(含答题卡、草稿纸)的,扣当科成绩50%。
(10)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扣当科成绩50%。
(11)有答案雷同或其他违纪作弊行为的,视其情节认定、处理。
2.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单科或全部学科考试成绩:
(1)考试时使用手机及其它无线通信设备、电子储存设备发送、接收或查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取消当科考试成绩。
(2)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取消当科考试成绩。
(3)考试时故意撕毁试卷、答题卡的,取消当科考试成绩。
(4)由他人冒名替考的,取消当科考试成绩。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取消当科考试成绩。
(6)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对考试实行管理的,取消当科考试成绩。
(7)威胁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人身安全的,取消当科考试成绩。
(8)扰乱考点、考场、评卷点等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取消全部学科考试成绩。
(9)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或其他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取消全部学科考试成绩。
3.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1)监考员有抄题、作题、吸烟、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擅自离开岗位等违反监考规定行为的;
(2)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
(3)擅自将试卷、答题卡带出或传出考场外的;
(4)擅自变动考试时间的;
(5)提供答案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6)在监考、评卷、统分中,丢失、损坏考生答卷或有违反监考、评卷、统分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7)所监考场一科有三分之一以上答卷雷同的。
4.招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生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为不具备参加省级教育统一考试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考试人员资格的;
(2)伪造、变造考生档案的;
(3)提供方便条件或伙同他人舞弊的;
(4)提供招生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5)应回避招生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6)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7)擅自更改考试数据、信息的;
(8)玩忽职守,致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9)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10)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5.考点或考场纪律混乱,舞弊、抄袭严重,或一个考点有三分之一以上考场有雷同卷,取消此考点下一年度举办省级教育统一考试的资格,同时追究考区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6.招生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全省统一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副题及其参考答案、评分标准,下同)丢失、泄密,或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按《保密法》有关规定处理。
7.盗窃、损毁在保密期限内的试卷、答题卡、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在校高中生参与替考的,由其所在学校按照《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当年参加高考的中考替考者,由考试招生部门将其替考行为记入考生的诚信档案,并在高等学校招生时予以说明。其他人员参与替考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二)处理程序
1.考生违规行为确有必要当场处理或终止考试的,监考员或巡视员应向当事人表明身份,指出违规事实,说明处理依据,经主考批准作出现场处理,并书面上报省中招办备案。
2.违反考场规定的考生及其违规行为,监考员应将违纪行为情节及结论认真详细如实填写在规定的“考场记录表”中,并由2人共同签字。
3.有关单位对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做出的处理结果,要书面报告省中招办备案。
八、本细则由省中招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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