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郸中考高中招生录取政策 录取工作
(一)邯郸市一中和主城区内面向各县(市、区)招生的高中学校第一批录取。录取工作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负责。
(二)其他省级示范性高中学校第二批录取,由各县(市、区)招办负责组织实施。主城区的省级示范性高中录取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负责。
(三)部属、省属、市属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第三批录取,由省、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五年制、“3+2”高职学校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省教育考试院确定。体育与健身类、文化艺术类专业在考生文化课符合要求的基础上,原则上按招生学校测试的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四)一般普通高中学校第四批录取,由各县(市、区)招办负责。主城区的一般高中录取工作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负责。
(五)职教类学校第五批录取,由市教育局职成处和各县(市、区)招办负责。
(六)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可在本市范围内自主招生。自主招生录取时,招生学校需携带录取新生的信息光盘、《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报名登记表》、《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和高中毕业证书原件等,由市考院审核,招生学校按审核录取后的名单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七)中等职业学校录取时,根据河北省中招录取政策,执行市教育局当年对各类优惠照顾考生的加分政策。凡参加五年制、“3+2”高职和中职学校录取,其考生考试成绩构成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体育及优惠分数。其它考试科目不计入总成绩内。
(八)严禁向乱招生(计划外招生)学校、中介机构提供考生电子档案、初中生名单和住址,严禁有偿招生行为。各县(市、区)招生部门不准向乱招生学校(计划外招生)提供考生电子档案。要加强对初中学校的管理。初中学校不准向乱招生学校、中介机构提供初中生名单和住址,不得扣押考生录取通知书。初中学校加强教师、班主任队伍建设,制定初中学校教师、班主任行为规范。招生学校不得进行有偿招生。凡违反上述要求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学校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