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杭州市义务教育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杭州市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工作方案》和杭州市教育局2013年各类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西湖区实际制定本方案。本方案经西湖区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报杭州市教育局备案后实施。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公办不择校,择校到民办”的工作思路,切实规范义务教育中小学招生行为,严格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现象,促进我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切实保障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和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近或相对就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工作原则:
1. “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的原则。明确公办中小学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接受报名和招生。极少数需要特殊照顾的烈军属等人员子女,按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确定范围,教育行政部门经严格审核后酌情照顾录取。
2.按计划招生的原则。公办和民办中小学招生计划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学校应严格按照招生计划招生,不得随意突破招生计划或扩大班额,原则上不得突破省定班额,并努力创造条件,逐步降低班额,积极实施小班化教育。确需增加招生计划的,由学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招生。民办中小学调整招生计划还应报市教育局备案。
3.禁止乱收费的原则。严格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和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民办中小学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4.阳光招生的原则。通过规范招生程序和方法,完善招生信息公开等制度,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1)招生政策公告。区教育局、各中小学校在招生前将招生工作有关政策、办法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各中小学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教育服务区划分)、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需携带材料、招生录取办法等。尤其需加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宣传,要加强与幼儿园和社区的联系协调,采取多种渠道及时发布招生信息,帮助进城务工人员及时了解入学条件和报名程序。
(2)招生录取结果公告。各中小学应在规定时间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的学生名单。但基于学生家庭的隐私保护和安全问题考虑,招生结果公告要求公布录取学生名单,不公布学生家庭地址等信息。
(3)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主动接受社会监督。2013年西湖区教育局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投诉电话是:小学招生问题投诉电话87965058;初中招生问题投诉电话87965057。
5.按先后顺序录取和统筹调剂安排的原则。当教育服务区内学生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按杭州市教育局统一设定的先后顺序录取学生。如教育服务区内生源超过招生计划,由区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调剂未录取学生到公办学校入学。公办学校在有余额的情况下,不得拒绝学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含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调剂的学生入学。
6.加强学籍管理的原则。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使用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并使用杭州市统一的初中、小学招生管理系统,以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升学程序,严格控制公办学校跨学区招生,规范民办中小学跨区域招生。各学校应及时将报名和录取学生信息录入管理系统。中小学招生工作结束后,如有新生情况发生变动,均须通过浙江省学籍管理转学程序办理变动手续,实行“纸质材料审核,网上办理手续”的审批办法。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和实际就读学校应一致,各中小学不得接受学籍不在本校的学生就读。
三、公办小学招生办法
1.招生时间:
全区公办小学定于6月22日、23日两天为新生报名登记日,6月29日为补报名登记日,各校不得提前或推迟报名登记时间。要求各校提前一周在学校门口和教育服务区范围内各个社区或小区张贴招生通告,同时以网络等多种形式告知有关招生事项(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办法、录取办法、需带材料等)。各校(街道、乡镇小学以街道、乡镇为单位)于7月3日前将第一批新生录取名单报教育科审批,7月10日前发出入学通知书。7月20日前各校将第二批拟录取新生名单报教育科审批,7月31日前发出入学通知书或入学调剂单。
2.招生年龄:
全区小学招收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出生的适龄儿童(满6周岁)。
3.招生办法:
市区常住户口学龄儿童由户籍所在区教育局、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由居住地(以居住证、临时居住证或暂住证为依据)所在区教育局负责就近或相对就近安排入学。
(1)报名办法:
公办小学实行“一站式”招生报名机制,适龄儿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向教育服务区学校报名,学校应受理所有符合条件的学龄儿童报名。
①杭州市区常住户口学龄儿童向户籍所在教育服务区学校报名。学龄儿童到所属教育服务区的学校报名时,须交验家庭户籍本、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及发票,确未购房的可持房卡或经有关部门认证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杭州市房屋档案馆出具的无房证明)和学龄儿童疫苗接种卡等。
②下列杭州市区户籍适龄儿童向实际居住地教育服务区学校报名:
杭州主城区内拆迁过渡家庭儿童入学,凭拆迁过渡协议,向过渡地所在教育服务区学校报名。学校可依据其提供的有效的“拆迁协议书”、户籍本、过渡地派出所或社区的证明等,按照拆迁协议书所确定的过渡期限,与家长签订就读协议,经区教育局同意后,以学年为单位招收孩子就读。如学校学额已满,则由区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其入学。
杭州市区集体户口儿童入学,向实际居住地所在教育服务区学校报名,由实际居住地所在区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入学。
③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规定的时间内经登陆“杭州市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一年级入学预登记及查询系统”进行预登记,获得登记码并妥善保存。2013年6月1日—6月15日,凭登记码再次登陆本网站查询初审结果。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持预登记码和相关材料到实际居住地(以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为依据)所属教育服务区域的学校报名,经学校验证材料符合入学条件的,由居住地学校受理报名。当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招生人数时,教育服务区学校应先受理报名,并报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至周边学校就读。
育才教育集团(总校)的招生对象确定为西湖区老城区范围(不含留下、蒋村、三墩、双浦、转塘)部分符合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借读条件的学龄儿童,该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可到育才教育集团(总校)报名登记。报名时间与其它公办小学同步,为6月22日至23日,补报名时间为6月29日。学生如被育才教育集团(总校)录取,其他公办小学就不再录取。
(2)招生录取办法:
报名人数未超过学校核定招生计划,学校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
当报名人数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学校应根据学龄儿童户籍和家庭住宅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①学龄儿童户口与父母户口、家庭住房(父母有房产的,以父母房产证为依据认定)三者一致,均在小学教育服务区。
②学龄儿童户籍自学龄儿童出生日起在本市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家,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住房在本小学教育服务区。
③学龄儿童户籍在该小学教育服务区,但不属于上述两类的。
④学龄儿童无本市区户籍,但符合《杭州市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就学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在杭借读条件并通过“杭州市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一年级入学预登记及查询系统”初审或经学校复审是符合入学条件的,家长在规定报名时间内可持家庭户籍簿和父母双方身份证、父母双方在杭的(临时)居住证和房产证(房屋租赁证明)、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杭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父母双方或一方与在杭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部门办理的在杭营业执照、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发的合法生育证明,及通过“杭州市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一年级入学预登记及查询系统”初审的预登记码等,到临时居住证所在地的教育服务区小学报名登记。符合条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中,居住地(以居住证、临时居住证为依据)、工作地、社会保险缴纳地三者一致的学生,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类学生中优先安排。对未办理“杭州市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一年级入学预登记及查询系统”预登记手续的,要求在市教育局规定的时间段补办网上预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杭州市借读条件的来杭务工人员子女,学校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请家长及早安排孩子到户籍所在地入学。
当同一类情况适龄儿童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学校应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制定录取方法,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该学校未能录取的学龄儿童由区教育局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到尚有学额的学校就读。
(3)其他
①适龄特殊儿童入学。本区适龄智障儿童(达到中等及以上智障程度的)原则上由“紫荆花学校”接收入学;本区盲童向户籍或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所在区教育局教育科或残联报名就读省盲人学校;聋人儿童向杭州聋人学校报名就读。
②在杭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含港、澳、台籍学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杭州市人才居住证》、《杭州市特聘专家证书》或属地为杭州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来杭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入学,按照《关于在杭留学回国等人员子女入(转)杭州市区中小学和幼儿园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教高中〔2012〕8号)规定办理。
工作地为杭州市区的回归和引进浙商子女入学,按照《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实施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杭州发展教育方面配套政策的通知》(杭教初〔2012〕10号)规定办理。携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无户籍为实际居住地)或父母工作地的区教育局教育科报名。
③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由其在杭委托监护人户口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就近入学: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由杭州市区亲属照管或寄养在杭州市区的学生。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选择在其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小学就读。
④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规定的军人子女,以及驻杭部队师首长子女、城郊团级部队团首长子女、本校教师子女,经核准后可酌情照顾分配就读。
⑤凡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都必须按时依法入学,确因特殊原因需推迟入学的,家长须持市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和本人申请报告,经学校审核盖章及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区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延缓入学。
⑥为确保学区内每个适龄儿童都能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对因学校学额已满而无法招收入学,家长要求调剂入学的学龄儿童,有关小学应收集相关资料并作详细登记,于7月20日前,把登记表及其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汇总上报教育科,由区教育局酌情在区内调剂安排,各有关学校不得拒收教育局安排的调剂生。
⑦一年级计划班额不得突破省定班额。杭州市小班化教育实验学校的招生班额一般控制在35人以内。未经区教育局批准,学校不得突破招生计划和计划班额。
⑧为鼓励学校的特色品牌建设,为有特长的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更好地服务于学生的发展,拟在区内部分有一定特色资质的小学试行特长生招生和培养工作。
特长生招生试点学校必须具有杭州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命名的特色学校资质,并在招收了本校教育服务区内符合条件的生源后尚有学额的前提下才能酌情招收本区内的少量特长生。特长生范围一般限定在体育、艺术、科技范畴内。特长生招生须由招生学校提出申请,招生方案经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后才能实施。
四、公办初中招生办法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杭州市教育局《关于2013年杭州市区小学毕业生升学分配工作意见》,我区小学毕业生升学分配继续实行公办初中按小学相对就近划片分配入学。公办初中以“户籍学籍调查表”作为小学毕业生升学分配及搬家迁户分配协调的依据,核实后按要求录入杭州市区小学毕业生升学管理系统。
(一)公办初中分配
1.分配对象
根据杭州市教育局初中招生分配的基本政策,公办小学毕业生一般升入毕业小学所对应的公办初中,其中学生户籍、学籍在就读小学学区范围内的,优先分配进入对应初中。受初中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限制而不能升入小学所对应初中的,则由教育局统筹调剂安排到周边尚有学额的本区其他公办初中就读。
因民办小学不按学区招生,所以无对应初中。民办小学毕业生可以回户籍所在地初中就读,也可到杭州市区的民办初中报名。其中符合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条件的,也可由区教育局统筹调剂安排到区内公办初中就读。
2.分配办法
当某中学招生范围内小学的毕业生总数未超过该中学招生计划时,学校应全部接纳。
当某中学招生范围内小学的毕业生总数超过该中学招生计划时,则分别根据小学毕业生的户籍情况,按下列先后顺序分配,未能分配进该中学的小学毕业生由区教育局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至本区尚有学额的中学就读。
⑴学生与父母同户、同住,常住户口在就读小学学区。
⑵学生自出生日起居住在本市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家,常住户口在本就读小学学区。
⑶学生有市区常住户口,但不属于上述两类。
⑷学生无市区常住户口,小学在杭借读。
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
户籍情况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户籍卡(本)为依据;学籍情况以毕业小学学籍管理档案为依据;居住情况以与户籍一致的住房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
(二)其他
1.小学期间因搬家迁户要求调整进入现住房附近初中就读者,可酌情相对就近安排。区际搬家迁户小学毕业生的升学分配工作由市教育局协调。
2.西湖区户籍的外地小学毕业生要求回西湖区就读初中的,应在5月20日前到西湖区教育局登记填表,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3.符合在杭就读条件的非杭州市区小学毕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要求在杭州市区就读初中的,凭有关证明到实际居住地(以居住证、临时居住证为依据)所在学区学校联系就读,各学校和区教育局要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就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63号)要求,统筹安排解决。
4.在杭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杭州市人才居住证》、《杭州市特聘专家证书》或属地为杭州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来杭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要求在杭就读初中,享受与杭州本市居民子女同等待遇,按《关于在杭留学回国等人员子女入(转)杭州市区中小学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教高中〔2012〕8号)办理。
5.工作地为杭州市区的回归和引进浙商子女,要求在杭就读初中,按《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实施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杭州发展教育方面配套的通知》(杭教初〔2012〕10号)执行。
6.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规定的军人子女,以及驻杭部队师首长子女、城郊团级部队一名部队首长子女、本校教师子女,经核准后可酌情照顾分配就读。
7.初中学校原则上不得突破省定班额,同时,努力创造条件,逐步降低班额,扩大实施小班化教育的范围。未经区教育局批准,学校不得擅自扩班和突破规定班额。
8.开学后如有新生未报到注册,有关初中要认真核查学生去向和原因,及时联系学生入学就读。学生确有合理理由需要转学的,学校要酌情办理相关手续。如有学生无故不报到注册,查明原因并告知其后果后,学校可在开学十五天后取消其本校新生学籍申报资格。
9.公办初中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招生的条件和依据。要严格实行平行分班,严禁举办各种类型的“实验班”、“提高班”、“创新班”等。公办初中升学分配结束以后,各校均不得再招收已被其他学校招收的学生,个别特殊情况的,须按学生转学相关规定并经双方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10.2013年我区公办初中不招收特长生。
五、民办中小学招生办法
民办中小学招生工作按照杭州市教育局2013年统一制订的政策实施。各校要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初中学校改进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3〕16号)和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3年市区民办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杭教初〔2013〕3号)以及《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3年杭州市区民办初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杭教初〔2013〕6号)等文件精神,立足于当地招生为主,大力营造公平公正的招生秩序,切实遵守免试入学规定,坚持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的前提下用好办学自主权。
六、高中招生办法
我区2013年初中毕业生报考重点普高、一般普高和职业高中的工作继续按2013年杭州市统一招考办法执行,学生可自由报考市属、区属及民办等各类高中段学校。
初三毕业生升入各类高中段学校的普、职高比例须达到或接近1∶1,各初中要科学指导分流,整体把握本校毕业生普、职高报考比例。
按照考生志愿和规定程序录取的普、职高新生,如在开学两周内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经杭州市教育局高中处核准,录取学校可取消其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