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加中考的政策。《实施意见》规定,从2013年起,凡具有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随迁子女,均可参加当地中考和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具体办法由各省辖市制定。之所以确定中考政策由各省辖市制定,主要考虑是,由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原因,我省的中考工作一直以省辖市为单位自行组织。此外,从实际情况看,我省各市之间在外来流动人口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布局和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等方面差异较大,接受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升学所面对的压力差异也很大。因此,参加中考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有利于实现责任、义务、权利的统一,有利于协调地方教育和经济发展,有利于综合解决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本省籍学生的读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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