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中小学校: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实施中职招生“阳光工程”六条规定》、《四川省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十条意见》、《四川省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改革的意见》,规范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行为,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促进我县教育积极、有序、健康和持续地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义务教育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公办普通高中招生实行全市统一计划、统一宣传、统一报名、统一填报志愿、统一考试、统一录取、统一学籍、统一纪律。公办职业高中(含中专)秋季招生与普通高中招生统一进行。民办学校招生按照市教育局审核的方案进行。
二、公办高中阶段学校实行计划招生,我县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古蔺中学)正取招生计划的50%,按初中毕业生人数比例定向分配到县内的每一所初中学校。
三、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宣传内容要真实,宣传途径和方式要规范。在县域内媒体上宣传和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经县教育局审查同意。
四、公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名和填报志愿在全市统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各初中毕业生学校和班主任要认真组织学生学习《泸州市教育局关于泸州市高中阶段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志愿填报的通知》和《泸州市2013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指南》(指南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学生人手一份,学校必须在4月19日前发到学生手中),正确指导学生填报志愿。
五、公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按市教育局的要求统一组织实施。
六、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的正取生和择校生的录取工作按不同批次全市统一进行,录取完成后立即统一办理高中学籍,并由市教育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学生也可在中考报名点查询。
七、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初中毕业生报考普通高中报名时,必须交验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初中学校必须全面、准确采集学生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上报县教育局。普通高中学校到市县教育局办理新生学籍和学生学籍变更时,必须准确提供学生的身份证号码、转学联系表等相关信息和材料,否则不予办理。普通高中应届生必须在学籍学校报名参加高考。
八、严格执行下列招生纪律:
(一)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必须严格按计划招生,各学校招收的正取生和择校生人数均不得突破招生计划。超过招生计划者,明年如数扣减招生计划。招收择校生必须严格执行省政府规定的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各普高学校不得招收低于普高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学生,否则不予办理普高学籍。
(二)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快解决中小学大班额问题的通知》(川教〔2011〕152 号)文件精神,全县中小学起始年级班额人数坚决控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内(小学45 人、中学50 人、高中56 人以内),基本消除70 人以上特大班额。
(三)县内中等学校的宣传县教育局统一组织,任何学校在招生宣传中,不准弄虚作假,不准误导学生,不准向学生作任何违反招生规定的乱承诺,不准诋毁其他学校声誉,不准到生源学校组织招生宣传。生源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学生或家长为招生学校宣传。
(四)确保学生、家长志愿填报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4月19日前将《泸州市2013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网报指南》发到每一位考生,任何人不得强求学生报考某校,不得代替考生填报志愿,不得擅自修改考生志愿,不得因志愿填报歧视学生。
(五)任何招生学校(或个人)一律不准以任何名义向生源学校(含个人)发放任何费用。生源学校(或个人)不准以任何名义向招生学校(或个人)索要任何费用,违者按纪律严肃处理。
(六)任何公办小学、初中和普通高中学校一律不得自行举行招生考试。
(七)各初中学校必须充分尊重学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充分尊重学生选择的就读学校和专业,严禁侵害学生合法权益。填报志愿要充分尊重考生意愿,由考生本人亲自填报,任何学校或个人不准强迫学生报考某校,不准代替考生填报志愿,不准修改考生志愿,做好考生志愿填报签字确认工作。不准拖延、扣压新生的《录取通知书》。
(八)任何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准以任何理由提前预录或录取学生,不准与考生签定保考合同或协议。凡未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的学生(外省、市学生和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参加考试的市内学生除外),任何普通高中学校均不得招收。
(九)公办普通高中招生后,凡甲学校招收的学生,乙学校在未征得甲学校同意之前不准招收;已招收的学生,招收学校应做好清退工作,未清退的学生必须回到原录取学校参加高考,同时招收学校须对原录取学校以本校择校生最低收费标准同额进行经济补偿,跨区县违规招生的经济补偿市教育局负责落实,区县内学校之间违规招生的经济补偿由县教育局负责落实。
(十)县外学校进入我县范围内进行招生活动必须经古蔺县教育局审查同意。生源学校(或个人)不得向未经县教育局审查同意的任何招生学校(或个人)提供生源、初中毕业生信息和招生服务。
(十一)公办普通高中一律不允许以减免或变相减免择校费或学杂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收择校生。按市教育局要求: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古蔺中学)的择校费最高不得超过市物价局规定的每生三年15000元的限额,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蔺阳中学)的择校费最高不得超过市物价局规定的每生三年9000元的限额;学校可以根据自己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的方案,对部分学生予以适当减免,但为了避免恶性竞争,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古蔺中学)的择校费不得低于3000元,,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蔺阳中学)的择校费不得低于2500元。若减免择校费必须按中共泸州市纪委泸纪发[2004]3号文件规定,将减免方案和结果向家长、教职工、社会公示。
(十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不准办补习班,一律不准分快慢班,不准以办教改班、实验班、特色班等为名乱收费。
九、古蔺县教育局设立招生监督举报电话:7212660(教育股)、7205280(监察室)、7233061(招办),各学校也要设立招生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和举报。县教育局成立大中专招生纪律检查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督查,坚决查处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开一起。凡违背招生纪律的个人、单位和单位负责人,三年内取消评优、晋级和奖励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严重违背招生纪律的教职工予以解聘或辞退。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