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与照顾政策
按照省教育厅规定,对应享受政策照顾的考生,经资格审查确认后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少数民族学校的,照顾10分录取;报考其他学校的,照顾5分录取。
(二)归侨、侨眷考生照顾10分录取,台湾同胞投资者及随行眷属、所聘台湾管理人员凭《台湾同胞投资证书》,其子女报考普通高中的,照顾10分录取。
(三)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的子女,照顾15分录取。
(四)烈士子女照顾20分录取;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照顾10分录取。
(五)持有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的初中阶段回国的初中生,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六)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其子女报考本县区普通高中时照顾10分。
(七)派驻各地进行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队员的子女,报考当地普通高中的可照顾10分。
(八)移民搬迁后5年内,移民考生在中招中照顾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