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照顾录取
(一)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应届初三年学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该生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考试成绩合计后,以加分照顾的形式参加投档录取,加分照顾不能累加,仅取分值最高的一项。
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以及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中考招生时可照顾20分。
2.作战部队与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招生时可照顾10分。
3.除以上两项规定外的军人子女,中考招生时可照顾5分。
军人子女享受中考优待,根据福建省军区政治部、福建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做好军人子女中高考优待对象申报工作的通知》(政联〔2015〕1号)文件要求,各学校要通知初三年级军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于2016年3月25日前到学校所在县(市、区)人武部按要求进行登记,保障“符合优待条件”学生的知情权,确保不漏一人。烈士子女由所属县(市、区)民政局出具证明。
4.获得省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在中考招生时可照顾10分,获得设区市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中考招生时可照顾5分。此类学生由省、设区市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出具证明。
5.少数民族学生中考招生时可照顾加分。散杂居住在泉州市区(鲤城、丰泽、洛江)的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中考招生时可照顾3分;县城及县以下地区的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中考招生时可照顾5分。此类学生须出具所属县(市、区)民族工作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6.农村独生女和二女结扎户中考招生时可照顾6分。此类学生须出具所属县(市、区)计生部门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7.“三侨子女”、台籍学生中考招生时可照顾3分。此类学生须出具所属县(市、区)侨务部门或台工办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8.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海西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福建省优秀人才以及泉州市民营企业第一、第二类别高层次人才的子女中考招生时可照顾 5分;泉州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泉州市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的子女中考招生时可照顾4分;德化县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德化县优秀人才的子女中考时可照顾3分。此类学生需根据《泉州市加强高层次人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泉人综〔2013〕6号文)和《德化县贯彻落实〈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申请和办理规定(试行)〉实施意见的通知》(德委组[2012]59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加分手续,此类学生须出具本市(县)公务员局提供的证明材料。
9.初中阶段在2015年1月1日前获得以下所列奖项者,在2016年中考招生时可照顾3分。
⑴由市教育局组织选拔参加省教育厅和省科协共同主办的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者;⑵由市教育局组织选拔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性美术、音乐现场比赛(不含作品赛)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者;⑶由市教育局组织选拔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性体育竞赛获得省级单项前六名、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
初中阶段自2015年起参加上述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美术、音乐、体育项目比赛的获奖者不再享受中考照顾加分。
(二)各类加分照顾录取对象必须填写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编制的《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连同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于5月13日前交到就读学校,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学校应将照顾录取学生名单进行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按“招生注意录取花名册”的要求初审、造册、审核并加盖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县招考办,逾期不予办理。
七、定向招生
1.名额分配。从德化一中招生指标中,划出50%的招生指标作为定向生招生指标,按初三年学年初在校生数的比例分配给各初中校。
2.填报对象。填报定向生志愿的对象为在学籍所在学校实际就读连续2年以上的初中应届毕业生。
3.最低录取控制线。从德化一中统招生录取分数线,降3个A级(10C以上,不论B级、C级),降30分。如果农村中学(二中、盖德中学、三班中学、雷峰中学和葛坑中学)未完成招生指标,最低录取控制线再降1个A级,降5分。
4.录取办法。根据考生志愿,按照“A级优先,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进行择优录取。如果部分中学未完成招生指标,所剩余指标面向全县考生择优录取。如果德化一中招生还没有招满,就降分录取直至招满为止。
八、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办法
为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和职业教育协调健康发展,我县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普职比5.8︰4.2下达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为中考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考试成绩合计后总分270分,各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擅自招收最低控制线下的考生。
普通高中招生原则上按2005年《泉州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改革方案》(泉政办[2005]40号文)和2016年县招委会纪要实施。
九、规范招生行为
各校要充分尊重考生自主填报志愿的权利,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强迫或阻止考生报考本校或其他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误导考生和家长,不得擅自承诺重金奖励或减免入学收费,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严禁学校和教师擅自代**生填报志愿或更改学生志愿。跨县招生,必须经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审核、市教育局批准,并经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各校要增强依法、规范、阳光招生意识,加强招生政策的全面宣传和正确引导,遵循教育规律和公平公正原则。对考试招生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十、加强学额巩固和质量监控
中考招生工作结束后,各中学要按要求统计初中毕业班学生的三年巩固率、中考全科及格率和中考单科及格率(“原七年级生数”指实际在校生数),并于9月20日前将《福建省普通初中教育教学评价情况表》(附件2)报送县教育局中教股。
普通高中招生工作于8月10日前结束。
附件:1.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与学业学习情况评定报告单
2.福建省普通初中教育教学评价情况表
德化县教育局
201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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