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可照顾10分。
以上学生必须出具由县民政局、人武部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3)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可照顾20分。此类学生必须出具由县民政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4)获得省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可照顾10分,获得设区市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可照顾5分。此类学生由省、设区市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出具证明。
(5)少数民族学生,可照顾5分。此类学生必须出具由县民族工作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6)农村独生女和二女结扎户,可照顾5分。此类学生须出具由县计生部门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7)“三侨子女”、台籍学生,可照顾3分。此类学生必须出具由县侨务部门或台工办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8)在初中阶段,由泉州市教育局组织选拔参加省教育厅和省科协共同主办的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者,由泉州市教育局组织选拔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性美术、音乐现场比赛(不含作品赛)和体育竞赛,美术、音乐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者,体育获得省级单项前六名、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获得以上所列奖项者,可照顾3分。
(9)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海西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福建省优秀人才以及泉州市民营企业第一、第二类别高层次人才的子女中考时可照顾5分。泉州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泉州市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的子女中考时可照顾4分。以上学生需根据《泉州市加强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泉人综〔2013〕6号)文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加分手续,由市公务员局出具证明材料。
2.各类照顾录取对象必须填写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编制的《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连同有关部门的证明,于5月13日前交到学校,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照顾录取对象应在学校公示3天,各中学将公示后无问题的考生按“招生注意录取花名册”的要求初审、造册、审核,并加盖公章,于5月17日前报送县招生办。
3.对加分、扣分的规定
(1)参加报考的应届初中毕业班学生,符合照顾录取条件,以加分的形式(加分照顾仅取最高的一项,不能累加),计入该生的升学考试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考试成绩总分后参加录取。
(2)往届生不能享受照顾录取政策。
(3)一级达标中学招生录取时,往届生在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考试成绩总分中扣除20分后,再参加投档和录取。初中学历超过3年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在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考试成绩总分中扣除10分后,再参加投档和录取。
(4)初中学历超过3年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及往届生,在二、三级达标中学、一般完中招生录取时不扣分。
六、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办法
1.为了促进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实施素质教育,我县将继续推进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多元化的高中录取办法。今年永春一中继续实行定向生招生办法,划出部分非择校生招生计划直接分配到各初中校(含完全中学初中部),具体分配方案另行通知。
2.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办法依据《泉州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改革方案(试行)》(泉政办[2005]40号)执行。
七、初中毕业的条件
1.凡未参加泉州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初中毕业班学生,均不能取得初中毕业的资格。
2.各校初三年下学期的课程安排,必须严格执行和落实省颁课程计划,按教学内容和要求组织教学活动,并组织考试与考查。语文、数学、英语、思想品德、历史、物理、化学等七科在5月份由学校组织期末考试;美术、音乐、劳动技术、信息技术、物理实验操作、化学实验操作考查由各校在5月中下旬组织实施;体育与健康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以上各科目的考试及考查成绩均作为学生是否毕业的依据。
3.初中毕业分数线由县教育局根据考试成绩统一划定,凡未达到毕业考试分数线的学生允许参加补考,经补考后,各门学科成绩均及格者,准予毕业。补考时间及形式另行通知。
4.初中毕业班学生毕业条件,还必须符合《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闽教基[2007]4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八、工作要求
1.各中学应负责对报考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方可接受报名。
2.各中学应认真做好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工作,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见附表)由学校于6月20日前报送县招生办作为考生录取依据。
3.各中学要高度重视网上阅卷工作,结合本校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考生正确填涂答题卡的指导和适应性训练,使全体考生正确地掌握使用答题卡作答的基本要求。答题卡作答的基本要求是:使用2B铅笔和0.5毫米的黑色签字笔(具体要求将另行通知、布置)。
4.各中学应动员和鼓励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学校就读,正确引导考生填报升学志愿,充分尊重学生的意愿,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变相剥夺学生报考和填报志愿的权利,否则,将追究有关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坚决制止扰乱招生工作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各中学不得擅自为未经市教育局同意在我县招生的外县(市、区)学校(含普通高中、民办学校、中职学校)提供本校学生的信息资料和出具在校学生学习年限、学籍证明,需回原籍报考的学生学习年限、学籍证明必须经我局同意后方可出具。严禁学校组织或教师个人参与有偿招生活动,对接收招生学校的“推荐费”、“介绍费”等的学校或教师,一经查实,不仅要查处有关当事者,而且还要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6.各校应加强对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招生考试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大力宣传招生考试政策,把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及初二年学业考试的有关精神及时传达给全体师生。要明确职责,责任到人,抓好落实,确保今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及初二年学业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永春县教育局
2013年4月2日
抄送:县委教育工委、县人大教科文卫与华侨工委、县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县人武部、县台工办、县民宗局、县民政局、县公务员局、县计生局、县外侨办、县教育督导室、县教师进修学校,县有关领导,存档(2)。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