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指导与检查
第十五条 机构与职责
(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建立由行业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教研机构、教育评估机构、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设置的管理与规范、专业布局的规划与调整、专业教学质量的指导与监控、专业品牌的建设与推进。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教育评估院。
(二)上海市教育评估院为学校提供专业设置信息咨询服务,负责专业设置网上备案系统维护、专业调整更新的有关事务性工作,接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的委托对专业设置进行论证、对专业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估。
(三)学校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才需求,对所属学校的专业设置和建设进行统筹与调控。
(四)学校在主管部门统筹领导下,建立由行业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教育教学、职教研究和课程理论等多方面专家组成的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依据本《细则》,定期研究和规划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并负有提高专业教学质量的责任。
第十六条 评估与指导
(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组织专家对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设置、教学质量及学生就业等方面进行论证、检查和评估。对学校设置目录外专业,在其试办第2年期间,检查评估其设置科学性、可行性及教学质量等;对学校设置目录内专业,在其有一届毕业生时,抽查评估其教学质量。
(二)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对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专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应要求学校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暂停该专业招生资格,并减少下一年度学校新设专业总量。
(三)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对学校备案专业招生情况进行监控,适时公布专业设置后招生情况,凡新设专业当年没有开班的,相应减少其下一年度新设专业总量。凡3年制专业连续3年或4年制专业连续4年未招生,须按照新设专业要求,重新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的《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沪教委职成〔2010〕4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备案表
附件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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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名称 |
(盖章) |
学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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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专业和专业
(技能)方向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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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专业和专业
(技能)方向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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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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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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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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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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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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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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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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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主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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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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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评估院
意 见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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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填写本表时,须登录“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网上备案系统”上传有关材料。
2.“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栏只有设置国家控制专业才需填写。
3.本表一式三份,学校、学校主管部门、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