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照顾降分录取和特长加分投档规定 (一) 政策照顾降分录取规定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军区政治部转发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优抚对象及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民优〔2004〕196号): 1.下列考生可在各类高中段学校录取分数线下降20分予以照顾录取: (1)烈士子女; (2)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2.下列考生可在各类高中段学校录取分数线下降10分予以照顾录取: (1)因公牺牲军警人员子女; (2)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3.下列考生可在各类高中段学校录取分数线下降4分予以照顾录取: (1)归侨、华侨子女; (2)少数民族考生; (3)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子女; (4)现役军人子女。 若考生具有多项照顾条件,则取最高一项照顾,不重复照顾。 (二)特长生加分投档规定 1.下列考生可享受6分加分: 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艺术和科技类竞赛,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者; 2.下列考生可享受4分加分: (1)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艺术和科技类竞赛,个人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者; (2)中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级获得者。 3.下列考生可享受2分加分: (1)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艺术和科技类竞赛,个人获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或县级(市直)一等奖者; (2)中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B级获得者。 特长生加分项目另行发文公布。 若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则取最高一项享受,不累计加分。若考生同时符合加分投档和降分录取条件,则在加分投档的基础上予以降分录取。 (三)其他各县(市、区)制定的照顾录取政策。 六、初中毕业资格认定与管理 (一)初中毕业资格由学校认定。学业考试成绩(含学校补考)合格,即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社会思品5个科目中有3科及以上达D级及以上。 (二)学校按照学籍管理制度,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发给九年制义务教育毕业证书;对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发给九年制义务教育结业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