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招生录取
1. 先划定并公布师范(包括免费男幼师)初选分数线,然后按照普教(普通高中和职教“3+4”项目)系列或职教系列的学校、专业,根据考试成绩和考生志愿录取。
2. 四星级高中、“职教‘3+4’”、扬大附中东部分校公办学位通过志愿录取,其余通过网上市场招生。考生要享受报考的四星级高中指标生待遇,必须在平行志愿第一顺序填报该四星级高中。每所四星级高中在录取时,先录取非指标生,后录取指标生,录满为止。
3. 严格市场招生工作,未在志愿录取阶段录取的达到市区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的学生,需要录取普通高中志愿表以外的普通高中学校的,必须在统一的网上招生市场进行。应该通过市场招生录取而没有进入市场招生录取的学生,市教育局一律不予建立学籍并追究有关录取学校责任人的责任。
4. 市直招生区域考生继续使用普通高中网上招生市场准入证。凡未被志愿录取的学生,一律凭《2016年扬州市直和广陵区开发区普通高中网上招生市场准入证》参加网上市场招生。市直招生区域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录取通知书由市教育局统一制作和发放,通过志愿录取和市场阶段录取的学生统一由市教育局发放录取通知书,普通高中学校一律凭市教育局统一发放的录取通知书为所招收的学生办理普通高中学籍。
5. 普通高中录取和职教“3+4”招生录取时间为6月29-30日。
6. 扬州中学继续开设美国高中课程实验班,扬大附中招收“苏教国际预科班”,扬州中学教育集团树人学校继续招收“2+1”中加课程班和日语课程实验班,北京新东方扬州外国语学校继续招收国际高中班。
7. 为帮助品学兼优而家境贫困的学生继续高中学习,并享受优质的教育资源,继续在市一中举办宏志班,被宏志班录取的学生学习期间将得到一定的资助。
8. 扬州中学、扬大附中、新华中学、扬大附中东部分校、市一中、广陵区红桥高中可招收优秀运动员,具体招生工作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优秀运动员升学工作意见(2016年修订)>的通知》(扬府办发〔2016〕53号)、市教育局《关于2016年全市普通中学招收优秀运动员的意见》(扬教发〔2016〕21号)和《关于公布2016年市直和广陵区普通高级中学招收运动员计划的通知》(扬教办发〔2016〕57号)要求执行。
9. 积极开展普通高中艺术特长生自主招生试点。今年扬州中学面向全市招收音乐、美术等方面的具有鲜明特长和较大发展潜力的学生6名,具体招生录取办法按照《2016年扬州市区普通高中艺术特长生自主招生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扬教办发〔2016〕56号)执行。
10. 建立市区(不含江都区)普通高中招生统一平台,实现扬州市直高中招生区域和邗江高中招生区域招生考试工作的“统一网上报名,统一发布招生简章,统一网上填报志愿和网上更改志愿,统一考试、阅卷成绩发布,统一录取”五个统一。招生统一平台由市教育局和邗江区教育局共同操作。
11. 下列考生可加分录取:
(1)军人子女录取加分,依据《扬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试行)》(扬政联〔2014〕3号)办理。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中考实考成绩达到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后方可享受加分政策,优惠加分依据今年市区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进行测算。革命烈士子女加分政策,参照军人烈士子女执行。
(2)扬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优先录取办法,依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扬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办理。高层次人才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在中考成绩达到普通高中录取最低录取线的情况下,实行优先录取。
(3)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的考生加10分录取;
(4)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录取。
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经市相关部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除烈士子女由双拥办出具材料外,其他需要由军人所在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审核确认后,由毕业学校统一于5月31日前将有关审核表格报市中招办。如果考生同时符合几项加分条件,按其中最高的一项加分,不累计加分。
12. 扬大附中教育集团推荐20名集团内初中毕业生升入扬大附中高中,推荐生必须在平行志愿第一顺序填报相关学校统招志愿,且中考成绩不得低于该校统招生非指标生录取分数线20分,推荐生须在学生本人自愿、家长同意的前提下,于5月31日前由学校推荐,报市中招办备案。
13. 按照扬教发〔2015〕8号文件规定,各三星级及以上普通高中学校一律不得录取毕业会考科目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否则市教育局将不予办理学籍,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相关学校承担。
七、收费和学籍管理
1. 公办高中招生收费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民办高中收费严格按市物价局备案的标准执行,职业院校按省有关规定收费。
2. 严格实行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办法。市教育局根据中考及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等情况确定市区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任何普通高中都不得录取最低控制线下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控制线下的学生建立学籍。优秀运动员录取工作按照扬府办发〔2016〕53号文件要求实施。学校私自招收普通高中最低控制线下的学生,无法参加省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和高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违规学校承担,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任。对于民办学校按生源地中考成绩跨市招收的学生,将参照本市最低控制线分数在中考总分值中的占比确定各有关市的控制线。对于民办学校通过独立招生考试跨市招收的学生,学校要在市中招办参与下确定最低控制线。
3. 加强高中招生计划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稳定招生秩序,学校按规定招收的新生在注册登记并缴费后即取得该校正式学籍。根据全省高中电子学籍管理要求,实行中考系统与高中学籍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实行全省高中电子学籍全国对接。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要于6月份报省教育厅,根据招生计划建立学籍,超额招收的学生将无法注册学籍,各学校应于8月25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籍报送,8月30日前建立学籍。没有取得高中学籍的学生,不能作为在籍生参加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和参加高考。坚持学生学籍与就读学校一致的原则,学生不得无故退学,其他学校也不得录取,否则,将追究有关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八、招生工作的组织保障
1. 强化招生工作组织领导。市、区教育局分别成立中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高中招生工作的领导,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招生行为,确保招生工作有序进行。
2. 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各普通高中不得突破计划招生,擅自突破的,除严肃查处外,将削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未经批准的招生行为无效,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学籍。招生结束后,将开展各学校招生情况核查,对违反招生规定的学校将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 严格规范招生行为。认真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招生前,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规定、收费标准、录取控制线等;招生过程中,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格按照计划招生,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三直接”十大环节操作规范》要求,在今年的招生过程中严格执行“信息公布、分类实施、备案管理、社会监督”的操作细则,并遵循“高分优先、尊重志愿”的原则;招生结束后,学校将招收新生的详细信息汇总报教育局备案。市教育局依据招生计划和市教育局统一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审批学籍,凡违反规定招收的学生,不予建立学籍,不能作为在籍生参加各类考试和升学,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扬州市教育局
201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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