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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中考招生考试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湛江市教育局 2016-4-15 15:01:58


 
附件:1.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加分优待项目
一览表
2.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录取确认书
 
附件1:
 
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加分优待项目一览表

优待分值

优待类型

证明材料

40

三类地区、西藏自治区和二类岛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

《湛江市军人子女享受教育优待审批表》及军人子女户口本、出生证明、军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30

作战部队、驻二类地区第三类岛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及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受到表彰奖励军人的子女。

20

人民警察烈士子女。

民政部门认定的《烈士证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10

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公牺牲人民警察证明书》、《伤残人民警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父母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村独生子女、纯二女结扎户女孩。

父母亲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独生子女证》或纯二女户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和《结扎证》的原件、复印件;考生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父母离异的单亲家庭农村独生子女和纯二女户结扎户女孩,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离异另一方父亲或母亲的生育情况证明。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病故军人子女、其他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达到投档分数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调优先录取;平时荣获三等功的军人子女、驻一般地区部队军人子女,中考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民政部门或驻湛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含团级独立单位)出具的证明或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军人子女需要入读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和军人的意愿,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民政部门或驻湛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含团级独立单位)出具的证明或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复员退伍军人

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注:  1、享受上述加分录取的考生,其享受加分录取政策后的总分仅用于投档录取,不作为考生学业考试的成绩。

    2、上述各类优待条款中,每个考生可申报多项但只能享受其中最高优待分值的一项(含体育、艺术特长生)。

附件2: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录取确认书
(学校存根联)
 
学生         ,性别    ,考生号                。自愿参加我校     年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我校已将本市今年民办普通高学校自主招生有关规定及我校自主招生方案准确告知学生和家长。经学校集体研究,并征求学生和家长同意,正式确定录取该生为我校     年高一年级新生。学生和家长同意放弃今年全市统一招生划线资格,并保证如果同时与多所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签订自主招生录取确认书,自愿承担按实际注册缴费学校和最先录入系统的学校为最终录取学校的结果。
 
学生(签名):                      校长(签名):
家长(签名):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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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录取确认书
(交学生联)
 
学生         ,性别    ,考生号                。自愿参加我校     年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我校已将本市今年民办普通高学校自主招生有关规定及我校自主招生方案准确告知学生和家长。经学校集体研究,并征求学生和家长同意,正式确定录取该生为我校     年高一年级新生。学生和家长同意放弃今年全市统一招生划线资格,并保证如果同时与多所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签订自主招生录取确认书,自愿承担按实际注册缴费学校和最先录入系统的学校为最终录取学校的结果。
 
学生(签名):                      校长(签名):
家长(签名):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改革方案》
修订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改革,2015年,我市印发了《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进行改革。《方案》实施一年来,对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高中招生秩序、推进阳光招生、确保教育公平起到了很大的推进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改进的问题,如优质普通高中“指标到校”不设最低录取控制线,加上部分初中学校对学生填报志愿指导工作不到位,出现了个别优质普通高中学校录取了超低分指标生等异常情况;第二批面上中学生实行1:1划线,出现部分第二批面上中学生源不足问题;个别普通高中学校违规招生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招生秩序,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拟从如下七个方面对《方案》进行修订完善。
一、进一步扩大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自主权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可根据实际选择部分计划自主招生、部分计划参加全市统一招生,或全部计划参加全市统一招生。自主招生的比例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30%以内,具体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在5月1日前报县(市、区)和市教育局备案。
民办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学校需制定具体自主招生方案报县(市、区)和市教育局备案。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名单由招生学校自主确定,但招生学校须与被录取的学生及其家长签订《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录取确认书》(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录取确认书》),并在市教育局指定的普通高中自主招生系统及时动态录入录取学生的相关信息,同时上传《录取确认书》和学生注册缴费单据电子扫描件予以确认。一个学生只能与一所自主招生的民办学校签订《录取确认书》,如果出现同一个学生被多所自主招生学校同时录取的情况,则以最先在市的普通高中自主招生系统录入并上传《录取确认书》的学校为最终录取学校。学校自主录取学生的相关纸质资料由录取学校存档备查。被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提前自主录取的学生,不再参与全市统一招生划线录取,但需参加中考,其中考成绩只作为其初中毕业学业成绩记入学籍档案。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工作须在7月4日之前完成。未完成自主招生计划的学校,可参加全市统一的招生补录,补录后仍未完成计划的,可在9月1日前继续自主招生,但不能招收已被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学生。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名单须在9月5日前报县(市、区)和市教育局备案。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参加全市统一招生,按全市普通高中统一招生办法,按计划和学生志愿、中考成绩录取,但民办学校可根据学校实际提出最低控制分数线要求。
二、实行县域普通高中招生试点工作
由廉江市教育局试行县域普通高中招生试点工作。在廉江市有招生计划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和市直属普通高中学校的录取工作由市教育局统筹组织;廉江市本地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由廉江市教育局统筹组织,具体招生办法由廉江市教育局制定,报市教育局备案。
三、进一步完善“指标到校”招生机制
根据国家和省招生改革意见和“指标到校”机制设置要求,继续执行50%的分配比例,维持按各初中学校参加中考报考人数比例分配的办法;指标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不低于招生学校普通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10%。
四、调整志愿结构、划线比例和录取时间
中考招生设置第一批和第二批两个批次录取。为了平衡普通高中学校的生源结构和提高考生志愿的有效性,第一批普通高中从原来3个学校志愿增加1个学校志愿达到4个志愿。第一批省一级中学按1:1比例划线,第二批面上中学按1:1.2比例划线。中考成绩和各批次分数线公布后,各批次学校录取时间3天,补录时间3天。经补录后生源仍不足的第一批民办普通高中和第二批普通高中学校,允许在该批次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按本校招生范围自行组织补录参加本市中考的在库考生和在外市、外省参加中考的本县(市、区)户籍考生,但参加普通高中自主补录的外市、外省考生,其中考成绩经折算后需达到我市相应批次高中学校最低控制线。普通高中学校自主补录名单须报县(市、区)教育局审定后,报市教育局备案建立学籍。
五、调整特长生文化分数线和计划比例
维持2015年特长生招生政策,但调整体育、艺术特长生文化成绩为招生学校普通生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国家二级以上运动员可免试入学;省一级中学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计划比例分别控制在学校总计划的5%以内。备战广东省运动会学校体育组比赛的运动队考生文化成绩为招生学校普通生最低控制分数线的30%,有备战任务的省一级中学招收体育特长生比例可适当提高,但要控制在7%以内。
六、加强中考招生政策宣传力度
市教育局统一制作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政策宣传资料(包括中考政策文件及解读、招生计划、往年各高中学校录取分数线等),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挂网公开,以便考生和家长查询;设立中考招生政策宣传周,各县(市、区)教育局采取现场、电话咨询和网络在线咨询等多种方式加大招生政策宣传力度。
七、加大中考违规招生惩处力度
对经查实封锁中考招生政策、故意误导考生填报志愿的初中学校进行全市通报,取消学校当年中考评优评先资格;对经查实违规招生、并经教育行政部门责令纠正但拒不纠正的公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进行全市通报,取消学校当年高考评优评先资格、核减学校次年10%的招生计划;对严重违反招生政策的民办学校,取消当年政府专项扶持资金,同时按《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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