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录取
1、普通高中录取根据招生计划,按照考生志愿、学生综合素质评定结果、考试成绩等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
提前批次录取按省教育厅文件执行。
正常批次录取顺序是:按志愿录取,依次为统招生、分配生、择校生。
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按计划余额征求考生志愿,未录取且达到最低分数线的考生可参加二次补报志愿进行录取。已被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二次补报志愿。
考生一旦被普通高中录取,必须到校报到注册,否则将取消入学资格,其他学校也不能再录取。
2、继续实行指标分配制度。逐步扩大优质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均衡分配到各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学校)的比例,今年省、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均衡分配到初中的比例为50%。在普通高中录取时,根据省级示范性高中、市级示范性高中的录取分数线,分配生降20--40分录取。享受降分录取待遇的考生必须是在籍生且连续三年在同一所初中就读的应届毕业生。各县区将高中招生计划的50%均衡分配到初中时要重点向薄弱初中倾斜。各县区普通高中分配生招生方案,以正式文件于6月20日前报市教育局中招办。
3、进一步深化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作为高中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各县区要认真总结几年来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完善政策,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5年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教基〔2005〕59号)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综合素质评定在普通高中招生录取中的作用,逐步改变以考试分数为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唯一依据的做法。
4、市教育局依据各县区初三毕业生人数及各普通高中办学规模、省厅下达我市招生任务等因素确定今年的招生计划。组织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严禁普通高中录取未达到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和已经注册高中学籍的学生。在我市以外其他地方参加中招考试的学生,申请回我市就读普通高中时须先参加当地的普通高中录取,待取得高中学籍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5、普通中专和职业学校录取,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