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录取相关政策及要求
1、2013年继续执行省示范性高中公费生招生计划的85%按初中学校报考人数比例整体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政策,其中鞍山一中公费生招生计划的30%再按各初中学校报考人数比例直接定向到初中学校(各初中均享有一中指标)。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就学所在地参加中考,与本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2、根据省教育厅要求,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公平,从2013年秋季初中入学新生毕业升学时开始,即2016年的初中毕业生,鞍山一中公费招生计划数的80%直接定向分配到各初中学校,市内其他省示范性高中公费招生计划100%分配到各初中学校。
3、2013年普通高中录取程序按照“先省示范性高中后一般高中,先公费后择校,先竞争后指标,省示范性高中公费先一中后其他省示范性高中”的指导原则进行。录取顺序为:提前批次:沈阳经济区优质普通高中(2个志愿);第一批次:鞍山一中公费(1个志愿);第二批次:市内其他省示范性高中公费(3个志愿,实行志愿优先、兼顾分数方式录取);第三批次:省示范性高中择校(3个志愿,实行平行志愿方式录取,即分数优先、参考志愿);第四批次:普通高中(2个志愿。实行平行志愿方式录取)。
4、继续执行国家、省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省“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省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加5分,从2012年秋季进入初中一年级的学生起,取消此项加分政策;烈士子女、援藏干部子女(援藏期间)、援疆干部子女(援疆期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胞子女加10分;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按照辽公通[2010]14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烈士子女参照辽公通[2010]14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辽宁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所有享受照顾性加分政策的考生都要列入招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