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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加分及审核认定 1.政策加分 (1)烈士子女、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包部队现役军人随军子女,在普通高中录取中加20分。 (2)因公牺牲军人子女,1-4级残疾军人子女在普通高中录取中加10分。 (3)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考生在普通高中录取中加10分。 (4)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考生,如符合其他的加分条件,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2. 审核认定 (1)享受少数民族政策加分资格的审核认定程序 ①凡中考报名时民族成分填报为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的考生(蒙授除外),必须于报名时向学校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公安厅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户籍所在的派出所打印)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②学校初审确认考生本人所填报的民族成份与考生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相一致。凡不能提供户口簿和户籍证明原件的考生,不予资格确认。 ③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指派专人负责户籍审核。如发现考生所填报的民族成份与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不相符,旗县教育行政部门需转由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进行认定。 ④蒙中初中毕业生少数民族资格审核由昆区教育局基教科审核。 ⑤回中初中毕业生少数民族资格审核由东河区教育局基教科审核。 (2)军人子女政策加分资格的审核认定程序 ①凡申请军人子女政策加分的考生,必须于报名时向学校提供父母的军官证、身份证、结婚证以及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以及部队出具的证明材料。烈士、因公牺牲、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还需提供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 ②学校初审后将原件及复印件报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③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指派专人负责审核。 (3)学校应于6月1日前将资格确认考生信息在校内公示一周。公示期间市区两级中招办接受群众举报。 (4)各旗县区中招办于6月10日前将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名册及原始证件报市中招办,市中招办在中考信息网上公示。 (5)对于伪造加分证件的行为,一经发现,除取消加分外,还将取消考生的分招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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