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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2013年中考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来源:桂林市教育局 2013-3-30 22:43:45
附件 8:
桂林市2013 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为规范对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维护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
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18 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其
他全市性统一考试的违规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
要求,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㈠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㈡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㈢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
答题的;
㈣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语或手势的;
㈤在考场内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㈥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㈦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
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㈧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或者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
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㈨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凡认定为考试违纪的,扣除该考生本科目考试成绩的 30%。
三、考生违背考试公正、公平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
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
定为考试作弊:
㈠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
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㈡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
的资料的;
㈢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
供方便的;
㈣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㈤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㈥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㈦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㈧其他作弊行为。
凡认定为考试作弊的,取消该考生本科目考试成绩。
四、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
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
为:
㈠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㈡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㈢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㈣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凡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的考试,本
 
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依
法处理。
五、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考试违纪、
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
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纪事实,并填写违纪
情况登记表,经违纪考生、两名监考员和主考签字确认后,报
送市招生考试院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到被处理人,被处
理人如有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市教育行
政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机构将按照有关程序
进行复核,作出复核决定。
七、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
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如有玩忽职守、
弄虚作假、泄密舞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
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33 号)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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