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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桂林市2013 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为规范对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维护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 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18 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其 他全市性统一考试的违规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 要求,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㈠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㈡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㈢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 答题的; ㈣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语或手势的; ㈤在考场内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㈥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㈦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 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㈧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或者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 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㈨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凡认定为考试违纪的,扣除该考生本科目考试成绩的 30%。 三、考生违背考试公正、公平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 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 定为考试作弊: ㈠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 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㈡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 的资料的; ㈢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 供方便的; ㈣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㈤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㈥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㈦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㈧其他作弊行为。 凡认定为考试作弊的,取消该考生本科目考试成绩。 四、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 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 为: ㈠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㈡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㈢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㈣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凡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的考试,本 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依 法处理。 五、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考试违纪、 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 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纪事实,并填写违纪 情况登记表,经违纪考生、两名监考员和主考签字确认后,报 送市招生考试院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到被处理人,被处 理人如有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市教育行 政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机构将按照有关程序 进行复核,作出复核决定。 七、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 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如有玩忽职守、 弄虚作假、泄密舞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 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33 号)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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