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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标准(试行)

来源:贵州省教育厅 2013-1-12 10:19:48

黔教基发〔2012〕482号


各市(州)教育局、省直属普通高中学校:
  为顺利推进我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切实做好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贵州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实施方案(试行)》、《贵州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课程安排与管理指导意见(试行)》、《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等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的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施高中课改的实际,我厅制订了《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各普通高中学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本标准。本标准自2013年毕业的普通高中学生开始执行,原《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标准(试行办法)》(〔90〕黔教普通字第194号)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标准(试行)》

 


  贵州省教育厅
  2012年12月31日
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标准(试行)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贵州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实施方案(试行)》、《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统一标准 
贵州省普通高中在籍学生,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准予毕业、结业或肄业,发给相应证书。
(一)毕业标准
在普通高中学校修业满三年,且同时达到下列标准的,准予毕业,发给贵州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1、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其中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三方面的评定等第均达到合格及以上;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三方面的评定均达到C级及以上;
2、修满144个学分(其中必修学分116个,选修学分28个);学分由学校认定,允许补考合格后获得学分;
3、参加省统一组织的学生学业水平测试,共计11科考试、8科考查科目。要求:学业水平考试(含补考)成绩有至少8科在C等及以上;考查科目成绩有至少5科在合格及以上。
(二)结业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给贵州省普通高中结业证书。
1、修业满三年,但未修满规定学分的;
2、修业满三年,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含补考)或考查科目成绩未达到毕业标准的;
3、修业满三年,但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的。
结业后三年内,凡原未达到毕业标准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达到毕业标准的,可换发毕业证书;三年之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三)肄业标准
修业一年以上(含一年)但不满三年,经学校批准,因故中途退学的,可发给贵州省普通高中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无故自动退学的,不发给贵州省普通高中肄业证书。
第三条    《贵州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贵州省普通高中结业证书》、《贵州省普通高中肄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式样(另文下发),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刷、组织发放、审核和验印,学校颁发。
   第四条   本标准自2013年毕业的普通高中学生开始执行。原《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标准(试行办法)》(〔90〕黔教普通字第194号)同时废止。
   第五条   本标准由贵州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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