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省外中专学校来皖招生计划审核职能的通知》(皖教秘发〔2013〕35号),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
省外中专学校来合肥市招生管理办法》。现予公布施行。
合肥市教育局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5月15日
省外中专学校来合肥市招生管理办法
(2013年5月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为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统筹力度,做好省外中专学校和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院校(以下统称“省外中专学校”)来合肥市招生工作,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省外中专学校来皖招生计划审核职能的通知》(皖教秘发〔2013〕3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条件
在合肥市招生的省外中专学校必须是经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或是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中专学校,且必须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外出招生。
二、计划审核
省外中专学校来本市招生实行指导性计划,由招生学校根据办学基本条件、社会需求及生源情况提出,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填写《省外中专学校来合肥市招生计划申报表》并于每年4月15日前上报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教育局会同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本市职业教育招生总体情况审核安排。省外中专学校招生计划与合肥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一并向社会公布。
三、录取方式
(一)统一招生
报考省外中专学校的考生,须参加合肥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统一报名、统一考试、统一录取。填报志愿、录取原则和办法均按照合肥市当年的中专学校录取办法执行。
(二)单独招生
普通中等艺术学校的招生,按原国家教委、文化部印发的《普通中等专业艺术学校招生暂行规定》(文教发〔1995〕58号)执行。
四、招生宣传
招生章程是省外中专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面向考生的公开承诺,是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省外中专学校的招生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凡与国家、安徽省及合肥市的招生政策相冲突的,一律以国家、安徽省及合肥市的招生政策为准。招生宣传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本市所辖各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招生学校开展招生宣传。
五、违规处理
对不遵守国家或安徽省、合肥市相关招生规定,违规招生的,将取消在合肥市的招生资格,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六、联络方式
联系单位:合肥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处,电话:0551-63505168(传真),邮箱:hfjyfzc@126.com.
附件:省外中专学校来合肥市招生计划申报表.xls